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件、招标方式、初步设计概算、招标规模、标段划分、评标办法、价格信息和拟邀请投标单位及原因等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及项目的审批情况,对投标单位的资信、资质要求;
(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规格、设计要求等;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四)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有效期;
(六)开标时间、地点和评标依据、标准、程序、方法等;
(七)其它必要事项。
第三十条 招标方案的审批
所属各单位一般项目的招标方案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其范围是: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以上的;
(四)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70万元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须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其范围是:
(一)土建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1亿元以上;
(二)安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含材料费用)1亿元以上;
(三)重大规划、技术引进项目合同估算金额3000 万元以上;
(四)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合同估算金额2000 万元以上,
(五)工业装置设计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000 万元以上;
(六)设备招标采购合同估算金额2000万元以上/台.套;
(七)装饰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含材料费用)5000万元以上;
(八)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单项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000 万元以上;
(九) 工程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2000万元以上;
(十)保险业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
(十一)采用EPC/PC 方式建设的项目,土建工程项目和安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含材料费用)3亿元以上。
第六章 招 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组织实施:
(一)已列入招标单位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复,资金已落实的新建项目;
(二)基础设计已审查,招标所需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已经确定;
(三)已列入招标单位年度技改、技措、大修计划或预算安排的生产所需的设备、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工程进度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所需长周期设备和对基础设计编制有影响的建设项目设备,要在基础设计审查前启动订货工作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设备所涉及的工艺参数和设备设计文件到达基础设计深度,并确保在项目基础设计审查时不再发生变化;
(二)完成相关工艺包审查;
(三)编制完成设备询价书文件和技术规格书。
具备以上条件后,建设单位负责对拟订长周期设备和影响基础设计编制的设备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及设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长周期设备清单和设备概算,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复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须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项目不得以下列行为之一,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