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标领导小组法律事务组的主要职责是:
1. 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对招标活动进行法律审查;
2. 负责招标工作中的涉法事宜。
(五)招标领导小组监督组的主要职责是:
1. 监督招标工作的执行情况;
2. 负责受理招标活动中有关的投诉;
3. 向招标领导小组即时提交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公司招标管理的规定和制度,审核本单位招标工作的程序、实施办法等;
(二)对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组织和协调,负责指导、监督招标工作;
(三)依法确定中标单位;
(四)负责向上级单位汇报招标工作;
(五)完成公司交办的涉及招投标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所属各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应相应下设办公室及各职能小组,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属各单位招标业务管理部门。
(一)所属各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 依据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的招标工作。具体组织编制招标方案、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报审等招标工作;
2. 督促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
3. 建立本单位招标管理信息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4. 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党群等相关部门组成监督组,负责本单位招标工作的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工作程序
(一)项目单位提交招标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计划批准文件、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数量、建议价格,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潜在投标单位等;
(二)招标办接到项目单位“招标申请”后,立即分送询价组、质量技术组;
(三)询价组对招标项目进行市场价格咨询调研,了解市场的相关信息,并将其意见提交招标办;
(四)质量技术组对招标项目有关规格、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招标办;
(五)采用邀请招标、商务谈判,按照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招标办编制的招标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招标方案批准后,招标办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抄送法律事务组进行法律审核;
(七)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所有报名单位及其资质情况单独登记不得拒绝,报名后的资料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并确定合格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
(八)招标办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将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技术协议副本交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的管理范围包括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
(一)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它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以及附带服务;
(二)设备、材料招标范围:包括设备、材料和进口物资等货物及大件运输等附带服务;
(三)服务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测、设计、监理、调试、评估、勘探开发等各类服务项目。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交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