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变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实施按以下规定执行: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有一个标底。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的标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投标价是否合理的参考。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单位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需要设立标底和最高限价的,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经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所有潜在的投标单位共同现场踏勘。
第三十九条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十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单位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或网站上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单位。
第七章 投 标
第四十二条 与招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三条投标书一般由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组成。
(一)技术标书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单位概况及业绩介绍、有关投标的说明;
2. 投标单位主要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工艺技术水平、产品性能等和其执行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
3. 施工组织方案,计划(交货期)工期保证措施,和技术保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4. 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签订的技术协议中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保证措施。
(二)商务标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商务报价及其构成和测算依据、说明;
2. 商务合同中主要条款的认可及优惠条件的承诺和其它的必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就中标项目向招标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六条 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由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主持招标项目的开标活动。开标时,由现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
第四十七条 评标方法有以下方式: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综合评估法;
(三)性价比法;
(四)法律、行政法规定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四十八条中标单位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中标: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