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单位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单位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七)投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经评审如果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五十条 评标小组和监督小组在每次评标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办分别提交评标报告和监督报告。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中标结果;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间,如有投诉,监督小组、相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调查处理;无投诉公示期满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中标合同额的10﹪。
第五十二条 中标项目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招标单位书面同意,可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与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分包方不得再次分包。总承包方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单位不能鉴订或履行中标合同,视情节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石油相关市场。
第九章 监督及罚则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要按国家、省和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对自行组织和委托实施的招投标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五十四条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法定授权委托人)签章;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
(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本次招标项目投标委托书为准)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不包括投标人提前申明不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最终报价的;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报价,多数或全部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雷同的;
(六)投标单位资质与投标单位资质不一致、资信文件不齐全,投标单位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受权委托人。
第五十五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次招标无效:
(一)投标单位之间串通、哄抬标价的,或与招标方相关人员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活动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五)其它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将应当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评标小组成员违反本办法,收受投标单位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评标小组成员或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单位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以及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四)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以外,确定中标单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单位的;
(六)招标办、相关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怠于行使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章 资料管理
第五十七条 招投标活动的资料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标准实施。具体如下:
(一)询价组、质量技术组向招标办提交的书面意见;招标方案、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