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抓好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思想政治宣传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九条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依法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相应教材;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主要形式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从事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特点,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
从事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依法依规自主开展培训活动。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合法渠道引进的境外课程应当按规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经合法渠道引进的境外教材应当依法进行审定。
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向集团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坚持优质特色发展。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发展导向,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教师队伍水平、学校管理水平和育人质量。非营利性独立学院积极做好转设工作,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高职院校按照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做好升本工作,有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院校可以申办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积极做好优质特色学校创建工作。加大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力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与公办学校、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对口帮扶或者“校企合作”关系。与公办学校建立对口帮扶关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规范招生。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按照重庆市相关规定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和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和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以及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三十三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重视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完善“技防、物防、人防”体系。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工作责任和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安全工作基层基础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办学结余中安排一定经费,建立安全风险防控基金,用于维护办学秩序,防范办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