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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官网(上海市政府官网上海发布)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10:37:48 编辑:上海天气 手机版

  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及其检测鉴定人员应当对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在检测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有坍塌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检测鉴定委托人,同时报告区房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检测鉴定监管)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检测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房屋检测鉴定单位专业能力、现场检测鉴定活动、检测鉴定报告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涉及危险房屋的检测鉴定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危险房屋治理)

  经检测鉴定确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检测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治理。

  未按照规定和处理意见进行治理的,房屋不得继续使用;房屋有坍塌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经检测鉴定确定为危险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治理责任,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报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直接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隐患处理、采取治理措施的,涉及房屋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依法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政府督修)

  经检测鉴定确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应当将检测鉴定报告自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房屋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告知单,并抄送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危险房屋治理告知单中应当提出具体治理意见。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治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于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应当督促治理,设立警示标识、划定警示区域,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房屋信息档案)

  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纳入市房屋管理部门的房屋管理信息系统。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检测鉴定结论、治理措施实施情况等内容,并予以动态更新。

  第二十八条(巡查和排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巡查,协助房屋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专项排查、安全隐患处理、安全检查和巡查情况核查等工作。

  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房屋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房屋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以及发生其他重大险情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做好人员疏散、临时加固等快速应急处置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对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资金支持)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检测鉴定、应急防范和治理等责任确有困难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必要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相邻工程影响的风险防控)

  毗邻既有房屋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采取风险评估、专项防护、检测监测等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房屋安全。

  第三十二条(一网统管)

  房屋使用安全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体系,强化城市网格化管理机制,优化诉求响应、数据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流程,提升房屋使用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信用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信用管理规定,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及其检测鉴定人员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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