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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上海税收优惠政策的介绍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5 05:09:58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税收优惠政策的介绍

上海返税优惠政策是大陆其它省份或城市难以比例的,是吸引国内及海外投资的重要因素。

上海税收优惠政策的介绍

2,满五年是上海新国五条细则唯一免个税条件吗

起始各地的国五条实行也是有一定弊端的,例如不明确,如果你想知道这个上海新国五条细则到底对于免税是如何具体规定,还是要去上海的房管局询问,其次按照各地情况应该是不是免而是收的少了
估计会少收,但是上海新国五条细则绝不会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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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港自贸区注册公司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有没有靠谱的代理机构

临港自贸区注册公司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有:1、新企业注册申请能受到政府帮助,办事效率更高;2、有丰富的资源可以对接,能提升企业价值;3、拥有政策支持,实际帮扶,对高新科技技术企业,临港政府对于厂房的安排、企业推进建设、员工补助等方面都大力支持;4、高税收企业,临港也有大量的税收返还;5、临港政府注重人才引进、人才落户,保障企业人才聚集,用实际行动下拨资金给到优质人才作为奖励、住房保障等等。想在临港自贸区注册公司,靠谱的代理机构推荐选上海华厦投资,其拥有专业的工商注册团队,熟悉工商注册的流程及所需资料,也熟知各区注册公司的优惠政策,能为每一个企业都提供专业、细致且周到的代理服务,而且上海华厦投资在业内的口碑及客户评价也都非常好,专业能力及办事能力都让客户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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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自由贸易区税收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融资租赁25吨以上飞机给国内航空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二线”销往内地的生产加工货物照章纳税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生产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企业享受相应免税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该政策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目前没有税收方面的优惠,但是在报关效率方面要高很多

5,上海浦东新区有哪些优惠政策

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和减征所得税的范围 1.“五免五减半”。从事机场、港口、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 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 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二免三减半”。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 商投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 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一免二减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 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的资本金或分行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 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 处减半征收所得税。 4.两类企业减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 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按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 或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 出额的所得税。 7.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 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6,浦东经济开发区具体的税收优惠

  浦东经济开发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进口设备关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外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可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根据由上海市外资委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具体免税手续。   如果产品100%外销,进口设备可以免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资金来源应是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资金来源限投资总额内。   二、减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正常年份浦东开发区所得税率为15%.正常年份浦东开发区增值税税率为17%。   (1)“二免三减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获利头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退税:外商将利润用于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A.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100%;   B.再投资其他企业退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5)在2000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附加率3%)。   (6)所得利润汇出部分所得税免征   (7)在浦东新区内从事高、新技术的和产品开发的新办企业以及其他经国家或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中试基地,在投产一年后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根据高新技术的等级按50%-100%由财税局审定批准予以列收列支返还。   三、出口增值税退税   (1)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17%;   (2)农机出口退税率13%;   (3)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13%;   (4)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11%;   (5)农产品出口退税率5%;   (6)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退税率为9%;   四、原材料保税及相关问题   浦东开发区设有保税仓库和海关监管仓库。投资企业可以利用该仓库对进口原材料进行保税。   投资者若进口原材料,对于具有对口出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材料,可以采取全额保税,以全额保税的原材料所加工生产的产品将全部出口。对于没有对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材料,可以作为备料加工处理,海关根据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内外销比例,对于外销比例部分可以保税,内销比例部分不予保税、须交税。已交税的作为内销部分的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即使改为出口,目前海关也不予返税。

7,个税优惠政策

个税的优惠政策,又叫做附加专项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第七章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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