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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律师事务所费用低点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16:14:31 编辑:上海天气 手机版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关于变更合伙协议的决议;

(三)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第三十七条【住所变更】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应当向迁出地的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变更申请书;

(二)新住所使用协议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至住宅的,应当提供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跨区变更住所的,市司法局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迁入地的区司法局。迁入地的区司法局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实地检查变更的住所,约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并将检查和约谈情况报告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变更】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本所专职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申请材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伙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备案意见;

(三)被吸收合伙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伙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备案意见;

合伙人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提交除名决定。

第四十条【备案程序】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备案。

第四十一条【组织形式变更】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关于变更组织形式的决议;

(三)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申请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只需提交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开户行注册资产凭证;

(五)变更后合伙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具体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执业许可证变更】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合伙人、组织形式、主管机关等事项的,应当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办理执业许可证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领执业许可证手续。

第四十三条【分立合并】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终止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终止】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过一至三个月的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动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在本所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注销手续完成之前,本所不得提出注销申请。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第四十五条【注销材料】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项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并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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