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长效机制隐患-0/,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监督管理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暂行规定》第四条-1排查治理应当建立健全事故-1排查治理制度,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事故控制隐患的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事故控制隐患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一些地方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的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运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费率杠杆机制督促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2、 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法律解析: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长效机制隐患 -0/,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监督管理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暂行规定》第四条-1排查治理应当建立健全事故-1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1排查处理负全责,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事故控制隐患的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事故控制隐患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安监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并按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处理;发现所报事故隐患应由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应立即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