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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1年社会救助政策,天津残疾人补贴政策2021年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9 05:24:45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残疾人补贴政策2021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5元,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二、申请程序:申请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报送区(县)民政局。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指定金融机构转存到补贴对象的账户中,由补贴对象到指定金融机构自行领取。新政策中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形式统一调整为发放现金,即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护理补贴费,护理补贴费用的使用,由残疾人根据自身需求自行决定。为方便残疾人申请办理,6月30日以前申请的,补贴从1月份计发,6月30日以后申请的,补贴从申请当月计发。

天津残疾人补贴政策2021年

2,残疾人社保补贴政策2021年

社会上有部分群体是需要国家帮扶的,比如残疾人、贫困户等。其中,残疾人是人们最需要关爱的群体之一,他们因身体缺陷导致基本生活就都无法保障,因此政府会给予相应的补贴。那么,2021年残疾人补贴最新政策是怎样的:每月补贴多少钱:补贴有所提高吗:同时为大家整理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如下:一、2021年残疾人补贴最新政策每个地区的残疾人补贴新政策是不一样的。比如,2021年上海市提高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统一上调至每人每月41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上调至每人每月290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被评为一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300元。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50元。因此,2021年各地残疾人补贴应咨间主管部门,或到民政部门官网查询。二、2021年残疾人每月补贴多少钱:1.湖南残疾人每月补贴标准从最初的每人每月单项50元标准提高到2020年的每人每月单项65元,发挥“社会保障兜底一批”效果,帮助更多困难残疾人脱贫。2.天津市残疾人每月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非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1)申请: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县级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各地应当在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3)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审定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按月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社保补贴政策2021年

3,天津残疾人补贴政策2022年

天津针对残疾人就业补贴有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等, 对新创办企业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0元创业补贴;对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 1、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正常经营期间,以残疾人个人名义或个体工商户名义为本人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不超过800元。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只缴纳养老保险的,月补贴金额不超过550元。 2、个体工商户在正常经营期间,与雇用的残疾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不超过800元。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期内,用人单位为就业见习人员发放的月生活费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见习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就业见习结束后,按照见习期内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对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完成就业见习并在本单位就业的,或未完成就业见习提前离开的,按照实际见习月数计算就业见习补贴。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自首次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与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办理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用人单位每超1人每年按照7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超比例奖励金额=7600×超比例人数(奖励金额进位取整到元)。  超比例人数=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超比例人数保留4位小数)。 创业自主补贴申请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和经营往来的税票、发票等正式票据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复印件)。(四)与雇用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复印件)。国务院关于残疾人的政策主要包括七方面的内容:一、是残疾人的社会救助,主要是包括生活保障支持和医疗救助;二、是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三、是落实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四、是有限保障残疾人的基本住房问题;五、是支持残疾人就业;六、是康复辅具;七、是逐步推进无障碍和服务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天津残疾人补贴政策2022年

4,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住房救助的标准,并适时调整。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统筹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监督、指导区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区县民政部门依法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教育、国土房管、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落实经办人员,具体承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转办申请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七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社会救助申请办理情况等社会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第八条 本市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然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具备在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且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地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半数以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户籍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迁移手续。  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21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和规范本市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市和区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活动。  市和区红十字会支持和指导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公民,可以向所在地或者所在单位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申请成为个人会员。批准个人成为会员的,应当发给会员证,并向所在地的区红十字会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红十字会或者市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的,应当发给证书和标牌。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本市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第六条 本市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市和区红十字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红十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结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学校红十字工作;针对青少年特点,开展人道理念传播、救护技能培训、防灾避险知识普及以及生命健康教育等活动。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开展国际友好交流与合作。  市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市和区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红十字会的联系,开展人道救援、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本市建立健全与北京市、河北省红十字会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共同促进京津冀红十字事业协同发展。第八条 市和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备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备灾救灾日常演练,储备管理备灾救灾物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负责本市红十字会救灾工作的物资保障任务;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区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或者物资库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十条 市和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建设应急救护培训基地,推动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普及,开展心肺复苏、创伤救护等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第十一条 市和区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应当依法开展救援、救护、救助、募捐等相关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第十二条 市和区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面向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开展经常性的人道救助。第十三条 市和区红十字会依法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血样采集、资料入库、信息录入、意愿确认、捐献实施、捐献随访等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市和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捐献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第十五条 市和区红十字会依法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遗体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十六条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活动,其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和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宣传和现场救护等公益活动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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