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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积金什么时候开始的,2017年以前天津律师交公积金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6 04:59:0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2017年以前天津律师交公积金吗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2017年以前天津律师不交公积金。2017年10月1日起,天津开始实行缴存公积金新政策,所以2017年以前天津律师不交公积金的。

2017年以前天津律师交公积金吗

2,天津市公积金的全称

天津市公积金的全称是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身的主体是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1、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身的主体是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2002年成立,是直属于市政府的副局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2、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天津市公积金的全称

3,天津市出台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何时开始实施

2018年8月8日报道,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天津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新规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要求职工办理异地转入业务,应在天津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并逐月缴存满半年。职工及其配偶在天津市已有住房,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与此同时,新规将天津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非天津市户口职工离开天津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提取规定统一调整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应封存满半年。此外,职工及配偶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按揭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天津市出台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何时开始实施

4,天津教师补充公积金哪年给的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含市教委系统)开始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新参加工作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二、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2003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当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的 30%确定。三、新参加工作人员补充住房公积金,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银行承办有关金融业务,由所在单位按月为新参加工作人员缴存,专户存储,属于新参加工作人员个人所有。新参加工作人员购买自有住房或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支取本人及配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但支取最高额不得超过个人购房款或按月偿还住房贷款额。新参加工作人员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支取等其他具体规定及操作程序,按市人民政府及市住房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四、新参加工作人员补充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按月拨付给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五、为新参加工作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的重要举措,涉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做好补充住房公积金测算审核工作,并为新参加工作人员及时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5,2021年7月1日起天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9730元。 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要求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五、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30日废止。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1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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