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从事特殊工种,单位一直未给办理,首先要看从业的单位属不属于特殊工种认定的单位,所从业单位是否具备特殊工种工作岗位的办理资格。由于特殊工种相关的政策制定出台时间,大多属于计划经济时代,与现在的实际情况差距非常大,所以大部分地方到现在为止,实际上已经停止了特殊工种的认定和实施工作,重庆在2011年开始,也停止了对特殊工种认定,但是对于2011年以前从事特殊工种,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人员,还是可以享受特殊工种的退休待遇。
1、特殊工种退休怎么办理?
职工有十多年毒害工作的津贴工资条,可不可以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呢?明确答案,是不可以。工资条是企业做的,作为单位的人事,一做可以坐一大把,那么就凭工资条可以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吗?很明显不现实。特殊工种退休是怎样的呢?特殊工种退休,一般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井下、高低温等岗位工作的人,
从事这些工作岗位,满足相应年限的职工,可以男同志55岁,女同志45岁退休。国家明确规定,设立特殊工作岗位用来单位要到地级市以上的劳动部门申请备案,依据1999年劳社部发8号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级市劳动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和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以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
否则,即使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也是不能被劳动部门认可的,至于民营、外资等其他类型企业,一般是不允许设特殊工种岗位的。因为他们的档案资料兼职并不健全,很难按照职工档案的形成顺序报送材料或理顺职工档案,不过重庆市2005年出台过《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过岗位申报,工程检测等方式,可以进行特殊工种认定,不再要求必须国有集体企业。
不过必须要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和批准文号,所以,仅凭自己用人单位制作的有毒有害工作工资津贴工资条,劳动部门是不可能认可的。即使是真实性的,但是没有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就是不可以,不过,既然劳动者认为自己从事的是有毒有害工作,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特殊工种,导致自己不能提前五年退休,可以将用人单位上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因为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里面的,因企业行为导致职工无法社保补缴或正常办理退休,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产生的争议案件,法院应当受理,所以,最好的途径还是向法院提起诉吧。至于要求劳动部门认可工资条,还是不要想了,只要开了这个口子,所有人的工资里面加上有毒有害津贴这一项,难道都能提前退休吗?。
2、同单位同岗位,劳动部门前面办理认定是特殊工种,后面办理不认定是特殊工种,怎么办?
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完全存在的,因为我是亲身经历和处理过这类事情的,按照重庆市的规定,从2014年开始一律停止办理特殊工种的认定,也就是说,即使是同一个岗位的同事,如果他在2013年办理了特殊工种认定的,那今后他就可以享受特殊工种的待遇,但是如果2013年没有办理的2014年就不再办理。我们公司是属于国有控股的化工企业,从我进入公司起,就听很多同事在讨论特殊工种的问题,很多同事虽然现在从事的是管理岗位的工作,但由于刚开始工作时,在生产一线或是与生产一线相关的部门工作过,所以参加工作比较早的同事,已经达到了特殊工种工作年限8年的要求,所以即使现在在管理岗位工作,今后也是可以享受提前5年办理退休的待遇的,
从2009年开始,我们公司陆续开始建设部分新基地,在新基地建设过程中,只要是在重庆所有区县建设的子公司,都可以按照重庆市的政策,为员工申请特殊工种工作岗位的认定,从2009年到2013年,每年都可以申报,但是从2014年开始,凡是重庆市境内的企业,不再办理特殊工种工作岗位的申报,以前已经办理特殊工种岗位认定的继续有效,只要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满8年,可以继续享受提前五年办理退休的待遇,但是新的特殊工种认定工作停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