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因机构改革给干部队伍造成不稳定,本着有利于改革的原则,乡镇因此基本上采取了维持原状的做法,把乡镇综合执法队统一设置为公益类。很多地方在组建乡镇综合执法队的时候,都采取了折中的方式处理,赋予乡镇综合执法队行政执法职责,但又不改变单位和编制性质。
1、河北乡镇改革成立执法队,为何执法队是事业单位而不是行政单位?
乡镇机构改革很多地方正在如火如荼进行,有的已经改革完成。按照此前党政机构改革的目标要求,乡镇要探索建立一支执法队伍,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目前,已经完成的乡镇基本上实现了这一目标,整合乡镇原来七站八所的执法力量,成立了乡镇综合执法队,作为事业机构行使执法权力,级别一般定副科,与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样,是乡镇唯一两个设副科级的事业机构。
综合执法机构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副科设置,对乡镇事业编制人员而言是利好,因为它突破了以往乡镇事业编最高是管理九级也就是科员的“天花板”限制,使乡镇事业编有了提拔副科的机会,这是好事。然而有利有弊,很多人对乡镇执法队的机构性质颇有微词,按照规定,执法机构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至少是参公事业机构,公益类事业单位不能参与执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
可现实是,绝大多数的乡镇综合执法队都是公益类设置,鲜有参公的,为什么乡镇执法队不参公?原因不外乎几点:第一,受县乡机构和编制限额管理影响。本轮机构改革,实行的是限额管理,机构和编制以当前底数为总盘,原则上不能突破框架范围,既不能增加机构,也不宜增加编制,也就是保持行政机关和参公队伍数量不变,这是改革的基本面和大方向,意味着乡镇即使成立综合执法机构,一般也无法参公,只能混编混岗混职使用。
第二,受乡镇财政力量影响,增加参公机构,很多事业编制人员将参公,意味着将发放车补、年终绩效等福利,必然增加财政的投入。在当前乡镇财力日趋紧张的大环境下,这样大规模的增加财政支出,不符合现实环境,也有悖于机构改革的初衷,因此很多地方在组建乡镇综合执法队的时候,都采取了折中的方式处理,赋予乡镇综合执法队行政执法职责,但又不改变单位和编制性质。
第三,受干部队伍稳定方面影响,乡镇综合执法队的成立,主要由原来七站八所职能划转整合而成,人员随职能转隶,人员和编制比较复杂,既有全额拨款的,也有差额拨款的,甚至有自收自支性质的。机构改革的处理方式,一般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然而如果乡镇执法队参公,现有人员势必有要求参公的诉求,在编制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这部分人员的诉求,或多或少会产生矛盾,
为了避免因机构改革给干部队伍造成不稳定,本着有利于改革的原则,乡镇因此基本上采取了维持原状的做法,把乡镇综合执法队统一设置为公益类。今年3月13日,中组部和中央编办公布了新的参公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事业单位参公必须满足两个要求:一是参公的机构必须享受财政全额拨款待遇,二是参公机构具有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职责,以前的委托执法都不再作为参公的依据。
2、县区综合执法临时工如何改革?
本轮机构改革,其中一个重头内容就是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中央及各地已经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各地都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此基础上探索“5 N”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其中,省级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只要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市级设置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区级不再承担相关职责;区级设置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市级主要强化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不再设置执法队伍。
县级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的局长兼任执法队的队长,统一以主管部门名义执法,县区综合执法部门改革在锁定编制底数的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整合在编人员,无论原来是什么性质的编制,比如事业编或参公,都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