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