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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财局拨款经费1月份日期,2017年6月1日天津限号多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1 06:23:5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2017年6月1日天津限号多少

2017年6月1日 星期四 天津限行1和6 附今日天津交管局限行通知:

2017年6月1日天津限号多少

2,天津的我买了2手房子产权审批完了什么时候拨款呀

进完抵押,出完抵押物就可以房款了!
我会继续学习,争取下次回答你

天津的我买了2手房子产权审批完了什么时候拨款呀

3,财政拨款属于什么科目凭证日期的填写

确认收入 借 其他应收款 贷 递延收益 收到款项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收款 计入当期损益 借 递延收益 贷 营业外支出 希望对你有帮助第一个问题,你想简单做 借 银行存款 贷 营业外收入也行 第二个问题,不用管发票日期,二月收到的款做到二月就行
abd

财政拨款属于什么科目凭证日期的填写

4,2019年6月份将进项税额不小心也记入了管理费用了季报的时候没有

6月份的财务报表有误知。现在才发现,别紧张,不是跨年的错误,不是大问题。做一个调整凭证,借-登记进项税的正确科目用蓝字填道写金额,借管回理费用填写红字金额。直接调整错误的记录。会计报表的数据就按账务数据填写,以前的错误就更正为正确答的了。
因为他少写了管理费用项目了。 或者是他们的管理费用就没有发生额,他们的费用在销售费用中核算。 所以,报表附注中没有管理费用项目。

5,辽宁二手房过户费用 日期如何界定

您好 那房产证现在应该是原业主的名字吧,是的话那你们就得过户,过户的话就要按照您房产证和土地证上面那个日期了,您不难发现,在两证盖红色印章的地方都会有个日期,过户就以那个日期为准啦! 现在的税费肯定超出您之前的预算吧,不如和前业主商量下吧,看看能否帮忙承担点,最少补交契税应该算他的。因为这是出房产证之前的费用。没有房产证是不可以交易的,所以按道理应该是前业主责任,希望对您有帮助, 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再问,能帮助别人是件快乐的事!
你好!过户的话是按契证和房产证算的。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宝坻的人怎么在天津市申请公租房

目前,天津市的公租房只面向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居民,老五县居民暂不能申请。你的户口如果是宝坻区的就不能申请。
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与程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一) 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以下简称“三种补贴”) 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 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三)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审核 (一) 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 “三种补贴”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取得 “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 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1〕38号)规定执行。 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1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编码规则见附件2) : (1) 本人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2) 《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原件); (3) 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申请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附件3)。 2、审核 区房管局在5日内完成审核换证工作。对“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 , 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在其《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同时收回申请人所持的资格证明原件。房屋租赁备案期限以申请人领取租房补贴时最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期限为准。家庭人口依租房补贴人口认定,由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填写。《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标注项目出租完毕或开具之日一年以上,《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自行废止。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附件5,以下简称《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二)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 1、申请 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也可单独申请。 申请人须携带以下要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 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 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 ; 房屋已拆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 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核表》,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2、审核 (1) 住房审核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附件6, 以下简称《收入核查单》); 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申请家庭户籍的认定。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非农业家庭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数量以2010年12月31日之前户口簿记载为准。 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出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离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按房屋权属证明记载面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数为1.15; 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 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住房拆迁三年以上的,被拆迁住房不认定面积; 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离婚人员须在离婚1年以上( 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 收入审核 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收入核查单》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收入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在《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区房管局。 区房管局根据收入核查结果,补充填写《申请审核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3、公示 区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政务网、区房管局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公示(附件7),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申请人可在5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自行举证的,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4 、开具通知单 对经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开具《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申请人须持《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参加项目登记。 (三) 相关规定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其他类型的住房保障。 二、租赁入住 (一)选房 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选房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开具《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 申请人确定所选住房后,经营单位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 (附件8)。 (三)缴存租房保证金 申请人在选定住房7日内,持《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按规定标准到指定银行缴存租房保证金,银行收款后代市国土房管局所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为申请人开具租房保证金缴款凭证。逾期未缴存租房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自《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四)签订委托代扣、委托提取协议书 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可与补贴发放单位签订《委托代扣租房补贴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附件9);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可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 (五)签定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按约定日期持租房保证金缴款凭证与经营单位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附件10)和《承租人公约》(附件1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姓名须与《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中申请人姓名一致

7,北京造价员验证

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凡验证合格者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延续使用3年。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现将我市2009年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安排如下:  一、参加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人员范围  凡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我市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今年应申请验证。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内容及要求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内容为本人自取得证书三年来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章第 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三、验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附件一);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三年内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验证申请表内填写并加盖本人单位公章);  (四)造价员继续教育证明材料(验证申请表内填写并加盖培训单位公章)。  四、验证的组织工作  (一) 造价员验证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 为确保造价员证书验证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为社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注册中心在市内设立5个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站(见附件二)作为验证材料的初审单位,各工作站按照统一的要求协助注册中心做好验证材料的受理工作,完成初审和资料汇总工作,并负责将初审合格材料分期、分批报送至注册中心证书管理室。  申请证书验证人员可选择任意一个验证工作站办理有关证书验证手续,提交申请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三)注册中心证书管理室负责对各验证工作站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凡复审合格人员在其证书上加盖“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合格专用章(2009)”,盖章后的证书统一发还到各工作站,并由各工作站将证书发给申请人。  五、有关继续教育工作  (一)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由注册中心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见附件三),按照中价协的有关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30学时。  (二)凡组织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具有办学资格的企业、学协会、培训机构)应统一填写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登记表(见附件四),并在培训前将登记表报给注册中心证书管理室,证书管理室将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培训收费应符合市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防止出现借机乱培训、乱收费或只盖章不培训的现象,在培训工作中出现任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在注册中心登记的培训机构名录可从北京建设网考试注册指南栏目中查询)  (三)组织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严格组织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为提高工作效率,应统一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顺序进行整理,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负责将合格人员的材料及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格式见附件五)一并报给验证工作站。  (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同继续教育培训合格:  1、按照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参加了国家建设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建设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且学时符合规定的;  2、近3年来在省、部级期刊杂志上发表了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学术论文的;  3、近3年来,编写并经出版社出版了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著作的;  4、取得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参加了本年度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应提交中价协或北京造价协会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2009年验证工作办理日期:2009年7月20日至12月31日。  七、受理造价员验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2007年1月1日以后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纳入注册中心常规管理,原则上按照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定期组织进行,不再另行通知。  九、注册中心证书管理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8号(朝阳体育馆东门南50米)注册大厅东07室。
2014年北京市造价员考试定额用2012年的;下面文件供参考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时间(一)2013年7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应按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二)2013年7月1日以前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按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计价依据的要求执行。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其中预算单价应按本规定的第三条执行。清单综合单价可由一个或几个定额综合单价组成。2.分部分项工程和按分部分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采用定额综合单价计价。(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1.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预算定额各章节(措施项目章节除外)费用合计金额。2.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指各专业预算定额措施项目章节费用合计金额。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相关费用,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可作为计价的参考依据。预算定额中不包括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1)二次搬运费是指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3)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3.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暂估价、暂列金额等内容。材料(设备)暂估单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定额综合单价。材料(设备)暂估价中的损耗率应按预算定额损耗率执行。4.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七项费用。应按投标期人工市场价计算出的人工费作为取费基数。费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进行调整。5.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三)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预算定额费率标准,应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三、预算单价的确定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定额编制期的市场预算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时,应全部实行当期市场预算价格。四、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一)招标控制价应依据2012年预算定额和相关计价办法及《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二)招标人列出的暂估价应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文件中第十条规定执行。(三)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现行定额费率标准执行。(四)招标控制价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公布相应合计金额。(五)标底编制应合理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六)最高投标限价视同于招标控制价。五、投标报价编制(一)投标人应根据企业定额或参照2012年预算定额进行报价,定额综合单价中应考虑风险费用。(二)定额综合单价中的利润为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可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规定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约定。(一)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1.基准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的具体月份为基准期,与基准期对应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市场价格为基准价。基准价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缺项时,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2.施工期市场价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施工期市场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施工期的造价信息价格。3.风险幅度的计算:(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低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高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等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涨(跌)幅度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二)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单价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2.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3.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4.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七、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核。(一)材料(设备)暂估价的调整办法编制竣工结算时,材料(设备)暂估价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设备)单价调整。材料(设备)暂估价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二)专业工程结算价专业工程结算价中应包括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专业施工的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八、其他有关说明(一)2012年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已包括一线生产工人教育培训费,一线生产工人教育培训费占企业管理费费率的1.55%,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二)各专业定额中的现场管理费费率是施工企业内部核算的参考费率,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费率中;工程质量检测费费率是计算检测费时的参考费率,已包括在现场管理费费率中;企业内部核算或计算检测费时应以预算价(或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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