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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地址在哪里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3 22:52:57 编辑:天津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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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司法局地址在哪里

在水上北路。到周邓纪念馆的车就能到。从周邓纪念馆下车,直着往前走,就能看见市司法局的大门了。观光2路、871、862到周邓纪念馆,还有904到水上公园下,下车向后走几步,见路口左转就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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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司法局属于统考哪类事业编

司法局是公务员编制,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受党委与政府领导,规格比法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宣传管理法律的专业职能部门。司法局一般职能由区县级司法局实现,各级司法局隶属于上级司法行政机构,各区县司法局由设有区县的市级司法局垂直管辖,受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司法行政编制规范来说叫政法专项编制,司法行政编制是行政编制的一种,区别包括管理者不同一个地区的行政编制归当地编办统一管理,但是为了保证政法系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办事就将其编制的管理权放到了其上级部门,减少地方对这些部门依法开展工作的影响流动性较差晋升的难度会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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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司法所有制服吗

没有制服的。司法局可以穿制服的只能是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司法行政部门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但该部门着装的范围仅限于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其他人员没有统一制式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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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

天津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二)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立法协调。(三)承办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承办申请市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五)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调解工作。指导监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所建设。(六)指导监督全市监狱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扩展资料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二)政治部党建工作处(三)政治部干部管理和监督处(四)政治部人事警务处(五)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六)综合处(七)法律法规研究处(八)立法一处(九)立法二处(十)立法三处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司法局- 职能介绍

5,天津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拟定市司法局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负责司法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二)法制宣传处拟定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市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三)律师管理处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指导监督全市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审核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负责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的查处工作;审核、颁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对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四)公证管理处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承办公证机构的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证员考试、公证员的资格审查、考核、任命及注册工作。(五)基层工作指导处指导全市各级司法局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六)法规处组织拟定市司法局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规的草拟、修改并提供咨询服务;负责指导全市司法局政系统法制建设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登记工作;指导法学专业社团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司法局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听证活动。(七)计财装备处研究拟定全市司法局政系统的财务、物资装备、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监督司法局政系统业务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管理全市司法局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政治部负责全市司法局政系统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及队伍建设。(八)人事教育处负责市司法局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干部教育、组织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拟定在职司法局政系统干警、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全市法学教育、科研和理论研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司法局政系统的机构编制;负责厅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司法局政机关的干部管理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全市司法局政系统的警务、警衔评授工作;负责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队伍的内务管理工作。市司法局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和教育工作。拟定劳动教养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规划劳教场所的设置和布局;指导劳教场所的生产、基建、财务、装备等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纪检组、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6,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拟订的天津市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89〕司发办字第117号),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与主办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第三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执行法律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法律咨询服务的质量。第二章 成立条件第四条 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八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至少五名是已取得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者;或已取得律师资格者;或实际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包括在公、检、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以及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二)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自有资金三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五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聘用兼职人员。第三章 名称第六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可称“……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咨询机构的名称,应按本市区(县)行政区划、字号、业务性质和组织形式的顺序组成。未经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和核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第四章 经营范围第七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为草拟、审查、修订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三)担任法律顾问;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五章 申报、审批和登记第八条 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先经设立该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区(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司法局批准。第九条 市司法局对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正式批文通知区(县)司法局,同时报司法部备案。第十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件,按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于登记注册后,将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逾期没有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原批准证件自行失效。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和申请登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均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二)申请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组成人员的学历、职称和资历证明;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证明信及健康证书;  (五)固定办公地点的使用证明;  (六)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第十二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司法局批准。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终止,应报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审查,经市司法局批准。在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开业、变更或终止,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公告。第六章 管理第十四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并按照规定分别交纳管理费和登记费。第十五条 市、区(县)司法局按下列分工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一)市司法局  1.负责制定有关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发展规划;  2.负责批准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撤销;  3.负责批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证件授予和撤销。  (二)区(县)司法局  1.负责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3.负责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证件发放工作的审核、申报工作;  4.负责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5.负责查处违法违纪事件;  6.审查年度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

7,天津市司法局的领导信息

天津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祖文光主管工作:主持全面工作。基本情况:祖文光,男,汉族,1962年10月生,河北抚宁人,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工作经历:1981年8月起,历任天津市劳改警校干事、副科长;天津市劳改局团委副书记、书记;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副政委、纪检委书记(兼);天津市司法局政治部副主任(正处级);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副政委、政委、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局长、市司法局副局长(兼);2010年9月任天津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天津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晔主管工作:分管计财装备处、公证工作管理处、基层工作管理处、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管理处、公证协会,联系市社区矫正中心、北方公证处、滨海公证处。基本情况:刘晔,男,汉族,1954年7月生,河北黄骅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工作经历:1970年8月起,历任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职工;天津市河西区人防办代干;天津市司法局办公室干部,公证处公证员、副科长、科长,公管处副处长、计财处处长,2000年1月任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2011年7月任天津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傅立英主管工作:分管律师工作管理处、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市法学会。基本情况:傅立英,女,汉族,1954年3月生,河北行唐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工作经历:1972年11月起,历任天津纺织工学院针织厂职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干部,法制工作室二处副处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二处副处长、处长,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2009年11月任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天津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组长:李秋增主管工作:主持驻局纪检组工作,分管驻局监察室、审计处。基本情况:李秋增,男,汉族,1963年6月生,河北沧县人,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工作经历:1983年8月起,历任天津市公安局十处干部,警卫处三科正排、副连职干事,政办室正连职、副营职干事,政办室副主任;1993年起担任市领导秘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领导秘书;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2011年7月任天津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组长。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宗连学主管工作:分管监狱劳教工作、办公室、监狱劳教工作指导处、行政处,联系市司法干警训练中心、市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中心。基本情况:宗连学,男,汉族,1955年9月生,天津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作经历:1980年5月起,历任天津市青泊洼劳教所干部、中队长、副大队长、大队长;天津市青泊洼劳教所副所长、所长;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副局长、政委、党委副书记;2009年7月任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天津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李立华主管工作:主持政治部工作,分管机关党委。基本情况:李立华,男,汉族,1955年7月生,天津市人,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工作经历:1971年12月起,历任天津市第八中学教师、团委副书记;天津大学建筑分校专职团干部;天津市第一建筑公司宣传部干部;天津市司法局政治部干部、科长、副处长、政治部副主任;2007年1月任天津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魏东主管工作:分管法制宣传处(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考试处、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基本情况:魏东,男,汉族,1969年11月生,天津人,致公党成员,大学学历,硕士学位。工作经历:1991年7月起,历任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庭长助理、副庭长;致公党天津市河东区工委会主委、区委会主委;天津市河东区政协副主席(兼);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副局长、局长;2010年11月任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天津市司法局副巡视员:陈金明主管工作:分管政策法规研究室、司法鉴定管理处、司法鉴定协会。基本情况:陈金明,男,汉族,1959年8月生,河北易县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工作经历:1978年12月入伍,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试验训练基地战士、班长、分队长、副连长、政治指导员、干事,团政治处副主任、主任,军政治部组织处副处长、处长,师政治部主任、副政治委员等职。2008年8月任天津市司法局副巡视员。天津市司法局副巡视员:关志远主管工作:协助管理办公室、公证工作管理处工作,分管《天津政法报》法制周刊。基本情况:关志远,男,满族,1956年4月生,黑龙江宁安人,中共党员,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工作经历:1976年11月起,历任天津市工艺美术设计院干部;天津市法制报刊社干部、新闻部副主任;天津市司法局办公室宣传报导科科长、副主任、党委秘书(兼),政治部组织干部处处长、政治部副主任;2011年10月任天津市司法局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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