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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调解文件,天津市低保户原离婚对方给子女生活费法院调解不算判决才算河西民政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0 13:23:02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低保户原离婚对方给子女生活费法院调解不算判决才算河西民政

法院的调解就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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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医疗纠纷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天津医疗纠纷调解程序:(一)、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三)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四)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法律依据:《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第三条 一、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二、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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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谁有 天津市2001第38号政府令津民字2000年44号津政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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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谁有 天津市2001第38号政府令津民字2000年44号津政热

4,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其所辖地区人民调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领导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第四条 城镇街道和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公民之间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婚姻、家庭、赡养、扶养、继承、邻里关系、债权债务、房屋及宅基地、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民间纠纷;  (二)在调解工作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三)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抓好预防工作;  (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有关单位搞好对刑满释放和期满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创五好家庭、遵纪守法光荣户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指导调解人员开展工作、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  (一)调解本单位职工之间、职工与家属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  (二)协同有关部门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邻里之间的纠纷;  (三)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职工和家属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  (四)协助调解本单位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纠纷;  (五)定期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指导下属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开展工作。第六条 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单位的保卫部门,可根据情况分别设立,各负其责。第七条 本市人民调解组织按下列规定设立:  (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专(兼)职人民调解机构;  (二)居民、村民小组设人民调解工作小组,企业、事业单位车间设专(兼)职调解小组;  (三)城镇居民每幢楼院、村民每10户设1名专(兼)职调解员,企业班组设专(兼)职调解员;  (四)个体行业、集贸市场设专(兼)职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和调解员;  (五)暂住人口聚集地逐步建立专(兼)职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和调解员。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城镇、农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  (二)人民调解工作小组由3至5人组成。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产生: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副主任从群众中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兼任;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从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一)城镇、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群众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群众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 调解小组成员由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车间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调解小组设组长1人。调解员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或调整;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当选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为人公正,联系群众,作风正派,热心调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第十四条 为便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城镇、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吸收居民、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民调解组织可吸收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5,天津的调令盖的什么章章的具体内容文件是怎么编号的

你问的应该是准迁证(或者说叫准予迁入证明)上的章吧?盖的是天津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津淮字xxx号
我会继续学习,争取下次回答你

6,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协调、劝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第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推动,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与其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和本系统、本单位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指导、培训与协调。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确定统筹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可以由该专门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并指派本机关承办具体调解工作的机构。  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医疗纠纷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下简称民事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争议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以下简称行政争议)。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调解:  (一)已经被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或者已经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人民法院等依法作出处理的;  (二)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三)行政调解终止或者已经经过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以相似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调解的;  (四)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或者组织调解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纠纷,并提示当事人行使上述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第九条 行政调解终止或者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后,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记载调解申请、登记、受理、过程、协议等内容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保存,并定期对行政调解案件量、争议纠纷类型、结案方式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二章 民事纠纷调解第十条 对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  同一民事纠纷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有管辖权争议的行政机关同属一个区人民政府的,由本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机关,其他情形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机关。第十一条 申请调解民事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与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行政调解的范围。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提出民事纠纷调解申请。  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解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三)相关证据目录或者名称;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日期。  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名称、申请日期,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7,天津哪里有调料大市场

王顶堤批发市场
在顺驰立交桥下向制证中心方向走就又一个大的调料市场
天津金元宝滨海农产品交易市场
赵沽里批发市场,很全的.
小海地市场有好多

8,大调解是什么时候提出的那个大会有具体文件吗

大调解是2003年提出的!探索与实践,就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健全科学的决策形成机制   科学决策是审判管理的基本前提。审判管理首先是作为一个管理学的概念出现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其客观的规律。管理活动的开展,第一步是决策,其次才是实施。因此,如何使决策趋于科学性直接决定审判管理的成功与否。一个决策的科学程度不仅在于决策者个人的思想境界、思考能力,更重要的是在于决策所依据的客观基础,即决策者必须占有足够的、丰富的客观资料,经过“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转化为决策的基础。审判管理工作又是一个法学概念,是存在于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具有其本身的专业性、特殊性。因此,审判管理又必须遵循审判管理的特殊规律。健全科学的决策形成机制,主要应把握以下两个环节。   一是构建决策依据。构建科学的决策依据是正确决策的前提。省高院于去年年初下发通知,决定构建浙江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这为我市法院构建审判管理的决策依据提供了契机。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建立将根本改变过去凭感觉决策的工作方法。评估体系中的信息点的设定非常科学、规范和系统,这为决策的形成提供科学的依据。正是基于此考虑,在省高院有关通知下发后,我市法院上下协力,积极促进我省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全面建立,普遍将此项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中院还制定了《关于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目前,此项工作尚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中,随着信息录入的全面完成,其对决策的指引功能必将更加充分地得以释放。接下来,我们还将以数据录入为基础,逐步建立自己的数据采集和分析体系,围绕进一步增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审判管理的常态化和有效性、质效评估的可比性,逐步构建全院、部门和个人的三级审判质效评估体系。   二是形成正确决策。数据产生后必须要用好用尽,这是形成正确决策的关键。用好用尽评估数据,关键是把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准确分析形势。要通过数据的纵向比较,了解审判质效的运行态势;通过数据的横向比较,了解审判质效水平和质量。在我院工作实践中,围绕审判管理,无论是部门负责人汇报,还是院领导指示,都做到紧密结合数据,坚持让数据说话。数据分析还坚持统筹兼顾,通过数据的综合分析,全面分析判断审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审判效果。二是深入查找原因。我市南湖法院通过数据的对比研究发现,在扣除收案、办案人数等客观原因外,执行质效与执行水平较好的海盐法院相差较大,第一时间将工作重点转到创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机制上来。三是切实寻找对策。去年,我院民三庭通过对比数据,发现调解工作存在明显不足,于是将精力放在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上,通过不懈努力,案件调撤率从去年上半年的49.6%增加到年底的63.4%。事实证明,充分利用数据开展管理,发现问题更加容易,原因分析更加清晰,对策确定也更加准确。   二、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坚持优化审判工作机制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举   审判质效最直观地看是人作用案件的结果。因此,人必然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环节(下文分析)。与此同时,人主要是审判人员作用案件并不是抽象的,也不是随意的,他事实上是在多种不同的工作关系的限定下与案件发生关系的。因此,围绕案件产生的工作关系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上述两点是审判管理最主要的切入点。对人的管理针对的是主观层面,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工作关系的管理针对的是客观层面,主要目的是理顺关系,增强工作关系的科学性、规范性、顺畅性等。笔者认为,抓住人和关系这两个切入点,也就抓住了审判管理的关键。围绕优化工作关系,主要应抓好以下两点。   在法院内部,要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案件在法院内部的流转涉及多个部门,涉及上下级法院,涉及多个环节。因此,在法院内部,对现有审判工作机制进行检讨并予以优化,显得非常必要。除了加强合议庭监督、审级监督,优化审判委员会监督,借鉴其他法院的先进做法,近年来,在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方面,嘉兴法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实行繁简分流。根据难易程度、标的大小、主体情况等的不同,将案件在审前进行分流,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繁简分流看似针对案件,实质上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针对不同的案件该如何立案和审理等的工作规范。二是健全立审执兼顾工作机制。为加强保全与执行的有效对接,我市多数法院已将诉讼

9,工伤护理费标准我是天津市企业职工因工造成胸椎骨折高位截瘫

我是来看评论的
从你鉴定为工伤二级的下月起,生活护理费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4年1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后,按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增加,具体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整文件,基本上每年都调整,都在原基础上增加。一般都在下半年出台文件。

10,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所产生的争议。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处置,是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化解、应对和调解医疗纠纷的全过程。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和警务室建设。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人力社保、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处置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患方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第八条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向医患双方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平解决纠纷;  (三)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四)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  (五)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二章 医疗责任保险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第十二条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第十三条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根据不同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医疗纠纷赔付情况,实施差异费率浮动制度。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置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并按照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病历或者病历复制件;  (三)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咨询和疑问;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家属,尸体应当在二小时内移送殡仪馆或者太平间;  (五)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规定进行尸检;  (六)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患者家属来院人数在五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名;  (七)处置完毕后,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11,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9〕42号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第35号令)的规定管辖劳动争议。另外,市仲裁委员会还应负责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劳动争议。 (二)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登记或虽在
您好,调解和争议的相同点是都在仲裁员的参与下进行的,劳动争议调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仲裁员的调解下达成了一种同识,两者签字同意签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对方在规定的时间里不履行的话可以直接到法院去申请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仲裁庭经过审理后作出的裁决,裁决不是最终的解决方法,如果任何一方不服裁决的话都可以起诉到法院。

12,大调解是什么时候提出的那个大会有具体文件吗

大调解是2003年提出的!探索与实践,就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健全科学的决策形成机制 科学决策是审判管理的基本前提。审判管理首先是作为一个管理学的概念出现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其客观的规律。管理活动的开展,第一步是决策,其次才是实施。因此,如何使决策趋于科学性直接决定审判管理的成功与否。一个决策的科学程度不仅在于决策者个人的思想境界、思考能力,更重要的是在于决策所依据的客观基础,即决策者必须占有足够的、丰富的客观资料,经过“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转化为决策的基础。审判管理工作又是一个法学概念,是存在于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具有其本身的专业性、特殊性。因此,审判管理又必须遵循审判管理的特殊规律。健全科学的决策形成机制,主要应把握以下两个环节。 一是构建决策依据。构建科学的决策依据是正确决策的前提。省高院于去年年初下发通知,决定构建浙江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这为我市法院构建审判管理的决策依据提供了契机。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建立将根本改变过去凭感觉决策的工作方法。评估体系中的信息点的设定非常科学、规范和系统,这为决策的形成提供科学的依据。正是基于此考虑,在省高院有关通知下发后,我市法院上下协力,积极促进我省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全面建立,普遍将此项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中院还制定了《关于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目前,此项工作尚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中,随着信息录入的全面完成,其对决策的指引功能必将更加充分地得以释放。接下来,我们还将以数据录入为基础,逐步建立自己的数据采集和分析体系,围绕进一步增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审判管理的常态化和有效性、质效评估的可比性,逐步构建全院、部门和个人的三级审判质效评估体系。 二是形成正确决策。数据产生后必须要用好用尽,这是形成正确决策的关键。用好用尽评估数据,关键是把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准确分析形势。要通过数据的纵向比较,了解审判质效的运行态势;通过数据的横向比较,了解审判质效水平和质量。在我院工作实践中,围绕审判管理,无论是部门负责人汇报,还是院领导指示,都做到紧密结合数据,坚持让数据说话。数据分析还坚持统筹兼顾,通过数据的综合分析,全面分析判断审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审判效果。二是深入查找原因。我市南湖法院通过数据的对比研究发现,在扣除收案、办案人数等客观原因外,执行质效与执行水平较好的海盐法院相差较大,第一时间将工作重点转到创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机制上来。三是切实寻找对策。去年,我院民三庭通过对比数据,发现调解工作存在明显不足,于是将精力放在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上,通过不懈努力,案件调撤率从去年上半年的49.6%增加到年底的63.4%。事实证明,充分利用数据开展管理,发现问题更加容易,原因分析更加清晰,对策确定也更加准确。 二、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坚持优化审判工作机制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举 审判质效最直观地看是人作用案件的结果。因此,人必然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环节(下文分析)。与此同时,人主要是审判人员作用案件并不是抽象的,也不是随意的,他事实上是在多种不同的工作关系的限定下与案件发生关系的。因此,围绕案件产生的工作关系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上述两点是审判管理最主要的切入点。对人的管理针对的是主观层面,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工作关系的管理针对的是客观层面,主要目的是理顺关系,增强工作关系的科学性、规范性、顺畅性等。笔者认为,抓住人和关系这两个切入点,也就抓住了审判管理的关键。围绕优化工作关系,主要应抓好以下两点。 在法院内部,要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案件在法院内部的流转涉及多个部门,涉及上下级法院,涉及多个环节。因此,在法院内部,对现有审判工作机制进行检讨并予以优化,显得非常必要。除了加强合议庭监督、审级监督,优化审判委员会监督,借鉴其他法院的先进做法,近年来,在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方面,嘉兴法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实行繁简分流。根据难易程度、标的大小、主体情况等的不同,将案件在审前进行分流,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繁简分流看似针对案件,实质上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针对不同的案件该如何立案和审理等的工作规范。二是健全立审执兼顾工作机制。为加强保全与执行的有效对接,我市多数法院已将诉讼
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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