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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不能弄阳台嘛,天津市对居民楼房阳台自改外飘窗台有禁令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01 08:10:57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对居民楼房阳台自改外飘窗台有禁令吗

天津市对居民楼房阳台自改外飘窗台有禁令吗?这个肯定是有禁令的。在什么地方的楼房也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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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雪优花园露台是共用的吗

天津雪优花园露台不是共用的。法规规定,露台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即露台不可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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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关于住宅阳台必须设计为封闭式的规定从何而来

这是没有有具体规定的,是不成文的规定。现在很多开发商都是这样,盖起来之后没有封阳台,但是又处于小区整体美观,强求业主封阳台,有的甚至只能到物业指定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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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哪个装修公司改装露台的

可以在网上先搜索天津的装修公司,在打电话过去询问,可不可以改装露台。改装露台程序:建议按以下程序进行:1.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如果有的话)批准,因为该改造已影响建筑立面和造型、小区的物业管理、楼下住户的安全,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北面楼栋住户的日照哦;2.应经原设计单位核准,因为影响建筑设计的立面造型、建筑结构的安全;而且可以肯定地告诉您:如果没有通过上述的批准和核准,任何对既有建筑主体(或结构)的改动都是不允许的。详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的内容提供如下: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的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 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你。

5,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和相关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规划、建设、市容、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保管自修房屋的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障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六条 房屋维修应当文明施工,减少或者防止施工噪音和环境污染。房屋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挠。第七条 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悬挂物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经营管理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报经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涉及市容、规划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在房屋建筑上安装公共设施、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  修缮、改建或者拆除房屋时,其公共设施、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管理人,应当主动配合,及时自行处理,不得借故阻挠。第九条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搭建房屋建筑;  (二)在屋顶堆放物品或者在阳台、平台、露台超荷载堆放物品;  (三)在房屋外墙搭建阳台或者利用房屋挑檐搭建各类建筑设施;  (四)倚墙堆放有损墙体的物品;  (五)在住宅房屋内存放经营性酸、碱、易燃、易爆等腐蚀性、危险性物品;  (六)在住宅房屋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备;  (七)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第十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建筑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的同意,并报经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市容、规划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房屋装饰装修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并符合规划、抗震、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因装饰装修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第十二条 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修缮。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住宅房屋时,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二)拆改上、下水主管或者改变地漏的位置;  (三)在混凝土楼板上或者底面剔槽埋管、凿孔;  (四)在楼板、阳台、露台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在室内增设分隔墙体;  (五)在外檐墙体上拆窗改门、增设门窗。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室内连接阳台墙体和非承重墙体的,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拆窗改门、增设门窗、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向下列房屋经营管理人申物: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房屋,向房屋产权单位申报;  (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向售房单位申报;  (四)其他房屋,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申报。  房屋经营管理人接到申报后,应当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核,并在接到申报后三日内出具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持由房屋经营管理人出具的意见书,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二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申请人持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规定的,二日内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批准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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