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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老扶持政策,天津市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6 05:35:3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目前,天津市高龄津贴的统一标准为:100岁以上的老人有高龄津贴,为每月500元;如果老人无固定经济来源,则可享受:1、60-69岁的老人每月60元的补贴;2、70-79岁老人每月70元补贴;3、80-99岁老人每月80元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天津市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2,天津70岁老人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规定,天津户籍80岁以上的老人能领取到高龄津贴1、补贴人群 补贴标准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5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0元;2、补贴时间时间期限最早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前1个月起提出书面申请。法律依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人力社保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34号)规定执行。国家实施新的制度衔接办法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 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按月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80元;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90元;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出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天津70岁老人补贴政策

3,天津高龄老人补贴政策2021年

2021年天津高龄老人补贴政策具体如下:1、80到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50元;2、90到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100元;3、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0元。高龄老人补贴申请流程为满80岁的老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折)等复印件各两份、两张一寸近期的免冠照到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折)等复印件各两份、两张一寸近期的免冠照前往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跨年龄段(80岁-89岁为一个年龄段,90岁-99岁为一个年龄段,100岁及以上为一个年龄段。)的则需要重新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天津高龄老人补贴政策2021年

4,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老年人生活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制定养老服务促进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养老服务促进政策。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指导养老服务活动。  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老龄工作机构在养老服务中应当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督促指导。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施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发展。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宣传,营造养老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制定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区县规划部门依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本区域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第十二条 住宅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要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整合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资源,以街道、乡镇为基础,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建设若干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国有公益性用地没有明确用途的,可以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所需用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划拨方式供应。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老年人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和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第三章 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的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应当整合社会资源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餐饮配送、便利购物、医疗保健、心理关爱、应急救助、活动场所等服务。  具备条件的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可以建立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为日托老年人提供餐饮、休息、娱乐、简易护理等服务。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和管理,其运行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可以运用便民信息网、远程监控、无线呼叫等科技手段,提供养老服务。第二十条 提供养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诚实守信地提供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服务满意度等情况对其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社区公开。服务满意度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退出社区老年服务中心。

5,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紧急救援等服务。第三条 本市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投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方面健全和完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加以推广。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充分发挥老龄委作用,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组织协调监督机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宣传,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 本市对在养老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分布、养老服务需求情况及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会同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本市在制定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符合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及国家和本市规划配置和用地标准。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区民政部门参与验收。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需要,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第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  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第十五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根据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宣传指导和组织协调,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创新,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通过社会化运营方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餐饮配送、便利购物、活动场所、心理关爱、医疗保健、应急救助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并完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为日托老年人提供餐饮、休息、健身、娱乐、老年教育、简易护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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