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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劳动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4 08:50:4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劳动法

如果你决定用仲裁方式解决,那么就按正常规定和流程去申请仲裁!如果没有不予受理的情形,正常情况下一定会被受理.如果还是遇到阻力,可以向区仲裁的上级(咨询一下是不是市劳动仲裁)提起或请求帮助.据我了解,内资企业一般由区劳动仲裁管辖,外资企业由市劳动仲裁管辖.
你想说什么说清楚点 根本不知道你想说什么 还有天津没有劳动法 劳动法是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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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可以的。理由非法。
当然可以,公司开除理由不合法,你可以要求索赔。
单位以超假一天为由解雇你,是没有依据的,也是错误的。 如果你不同意解雇,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你本身也不想在该单位继续干了,那就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可要求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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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对外来上班族被公司辞退后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我百度空间与QQ日志有劳动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没上保险的话,老总说什么就是什么~如果上保险了,可以找他要失业金,如果有什么不合法的规定,可以去劳动仲裁告他,起诉。就花几十块钱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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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合同上规定因酒店是特殊行业故年底不准请假及辞职从11月

不合法
不合法。但是合理。说一个个案:严格而言,若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请假,但是酒店因为特殊性而未批假期,因此而导致员工旷工,从而影响酒店经营或者损失,最终酒店责罚员工赔偿……法律对于类似案例会站在员工立场,理由是员工有不可抗拒的原因请假。如果无故请假,或者没什么大事请假,法律也许会因为你事先与酒店签订劳务合同而违约,站在酒店立场。
请假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你5月就与该厂发生劳动关系,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另一半。  另外你申请病假,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医疗期待遇执行。  -------------------------------------------------------------  关于医疗期,《关于贯彻《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对用人单位有一定贡献、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者;符合《规定》第九条(二)的劳动者;患有难以治疗疾病的劳动者,医疗期可适当延长。具体实施办法由用人单位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劳动者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区(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津政发【1994】9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或只发给一次性养老金;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区(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津政发【1994】9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或发给一次性养老金。  (七)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本办法第八条(五)规定执行。  (八)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有什么

2008年新劳动法 2007-11-7 9:32:23 新劳动法出台,各大公司就采取了应对措施。做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需要了解一下! 1.关于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关于试用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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