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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改委关于静海区日本投资,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如何改投资金额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9 19:19:4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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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如何改投资金额呢

项目计划总投资额变化的,填写《投资项目申请表》,并提交最新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企业境外投资备案项目发生变更一定要提前申请变更手续,否则可能会影响企业后期投资汇款。

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如何改投资金额呢

2,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具体位置是哪

静海经济开发区位于天津市区西南部,京沪高速静海出口南侧,距天津市区19公里,距天津国际机场35公里,距天津港60公里,距北京120公里。简介: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于1992年6月成立,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开发区。总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由清华大学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按承接世界大工业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良好的区位、便捷的交通、完善的配套、优质的服务和便利的生活,为中外客商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经过十几年的开发建设,已经跃向快速发展的平台。吸引了美国、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的知名企业150多家企业入区投资,产业涉及机械制造、制药、服装、食品加工、电子、新材料等八大行业300多种产品。实际利用资金100亿元,实现增加值10亿元,创利税5亿元。进入2002年以来,以每两年翻一番的速度快速发展,表明了静海经济开发区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投资潜力。成为被中外投资商看好的理想投资区域。

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具体位置是哪

3,乡镇或县直部门向县发改委局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公文时文种使用

就你的问题,根据2012年7月1日起实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暂且帮你分析如下:1、申请立项的公文,包含请示或者商洽的内容,肯定不能用“报告”。“报告”是专门用于向上级说明情况的文种,报告中可以反映现有的问题,但请示和商洽性的内容是不能有的,《条例》中特别规定“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内容”。2、就你所述的情况,属于平级单位之间的公文,从文种选择上应当是用“函”;但是在实践中,很少有这么用的,下面会详细说明;3、实践中,这种类型的公务,一般的处理程序是:申请立项单位向县(区)政府提出请示—县(区)政府批示发改委提出具体意见—发改委提出处理建议(同意或否)—区政府据此形成批复,复申请单位。当然,工作中有时也确实会碰到一些不规范的要求,比如县发改委明确要求申请立项街道向其发出请示(这主要是存在在一些主管职权范围大而对公文管理和流转又不是很较真部门,比如财政局、建设局等,笔者在乡镇工作时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大家都明白,对方不懂(或者无视)公文的处理程序,虽然是平级单位,但毕竟有求于人,为了顺利的完成工作,也只好配合一下“领导”了,“请示”一下也就算是照顾下面子吧,呵呵。但从公文的角度上讲,这样的“请示”不但于规定不符,而且会被人笑的,你明白。

乡镇或县直部门向县发改委局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公文时文种使用

4,国家发改委有哪些司局

国家发改委内设司局(共28个)1.办公厅2.政研室3.规划司4.综合司5.运行局6.体改司7.投资司8.外资司9.地区司10.振兴司11.开放司12.农经司13.基础司14.产业司15.高技术司16.环资司17.社会司18.就业司19.经贸司20.财金司21.价格司22.法规司23.国际司24.人事司25.国防司26.评督司27.机关党委28.离退局这些都是在2018年机构改革后的新名称。保留原来称呼的司局共15个: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国民经济综合司、经济运行调节局、固定资产投资司、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地区经济司、农村经济司、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社会发展司、经济贸易司、价格司、法规司、国际合作司、人事司。更改名称的司局共9个:原“发展规划司”改为“发展战略和规划司”;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改为“体制综合改革司”;原“西部开发司”改为“区域开发司”;原“东北振兴司”改为“地区振兴司”;原“高技术产业司”改为“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司”;原“就业和收入分配司”改为“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司”;原“财政金融司”改为“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原“基础产业司”改为“地区振兴司”;原“产业协调司”改为“产业发展司”;增加了2个司局:评估督导司、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司。

5,发改委核准投资额包括哪些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  一、企业投资项目  (一)核电站项目;  (二)新建机场项目;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四)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五)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六)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七)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  (八)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九)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  (十)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十一)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十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十三)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十四)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  (十五)跨境、跨海湾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十六)3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铁路项目;  (十七)新建集装箱、煤炭、矿石、油气港区项目;  (十八)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钢铁、有色、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十九)年加工原油500万吨及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  (二十)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造船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一)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的社会事业项目;  (二十二)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二十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  (一)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5亿元及以上项目;  (二)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  三、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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