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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中综合执法,天津市综合执法范围共多少项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7 22:31:0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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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综合执法范围共多少项

124项。是由天津市政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公布了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一百二十四项执法行为。

天津市综合执法范围共多少项

2,天津市静海区综合执法大队是啥性质单位

事业单位。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综合协调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集中行使对乱建乱搭、环境污染、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乱停乱放、城市道路污染、无照商贩、无证饮食摊点等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行政处罚等。

天津市静海区综合执法大队是啥性质单位

3,天津市综合执法24小时热线电话

天津市综合执法24小时热线电话是87880531(白天),87880505(夜间)。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全市公布全系统的举报电话,向群众征集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线索,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遇到综合执法系统那些不作为,不担当的问题可以拨打这些电话寻求帮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行使:(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天津市其他区域综合执法24小时热线电话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5866062(白天),65296902(夜间)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7113411、27113415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4342959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59657008河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6435403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7563050红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6568901(白天),86516783(夜间)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84375017西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7916920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8548257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6390809武清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59622008(白天),59622006(夜间)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天津市综合执法系统公布举报电话

天津市综合执法24小时热线电话

4,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快捷高效、责权一致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方式开展街道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经济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动全市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研究重大疑难事项,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推动,并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落实本办法及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执法主体和权限范围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办法行使街道综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执法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但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特殊区域除外。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的行政处罚权;  (三)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造的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餐饮服务经营者因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附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及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或者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以及在其他地方摆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七)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政处罚权;  (八)公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权;  (九)商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备案变更,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十)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社区、居民小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以游商、地摊的形式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保障街道办事处正常开展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街道综合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5,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统一组织全市性专项执法活动。  应当由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而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下列案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查处:  (一)跨区、县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或有影响的案件;  (三)机场、港口等重点地区发生的案件;  (四)市人民政府指定查处的案件。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先进行教育,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制作调查或者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调阅或者复制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妨碍或拒绝。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当场开具登记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应当当场开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制发的暂扣工具或物品清单,自开具暂扣工具或物品清单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决定暂扣的工具或物品,应当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对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将暂扣的工具、物品全部退还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对于易腐烂、易变质、不易保存,或者无法拍卖的工具、物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2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予以变卖。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折抵罚款,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对无法变卖的物品,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自行销毁,做好销毁记录,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坏、丢失。  法律、法规对暂扣工具、物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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