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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专家讲座劳务费,支付专家健康知识讲座培训费不能提供有效发票财务人员应如何处理才符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1 19:58:5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支付专家健康知识讲座培训费不能提供有效发票财务人员应如何处理才符

可以以劳务费的形式发放给专家,类似工资,要扣除个人所得税(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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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请专家讲课的劳务费应该给多少法律上有何

外请专家讲课劳务费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打听一下其他单位,或听听专家本人的意见,由双方协商决定。不过,这里也需要注意一点,即以劳务费的名义,实质是行贿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受贿罪如下: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2、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法律上依据发票等证据来认证。因为劳务费结算除预支生活费外,其余结算一律采用转帐方式,在进行末次结算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末次清算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由劳资人员填写结算单,由安检、技术、财务、材料、工班长等人员签署意见,项目经理确认无其他经济责任后报项目经理审核后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外请专家讲课的劳务费应该给多少法律上有何

3,外请专家的讲课费如何入帐

如果专家是培训机构的,可以让他提供发票,作为培训费入账就可以;如果是个人的,可以作为劳务费支付,入账就可以。或者当做临时工资,入账都可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3日联合对外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又一重要举措。《办法》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通过严格界定培训费项目范围,明确开支内容,堵塞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和以培训名义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的漏洞。 根据《办法》,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每人每天综合定额标准为450元,其中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1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拓展资料:《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2016年12月27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

外请专家的讲课费如何入帐

4,外请专家讲课的劳务费应该给多少法律上有何具体规定

外请专家讲课的劳务费,一般都是双方协商,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但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扩展资料:属于劳务费,交税税率为分档的,每次低于800免税;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抵扣800元费用,再乘20%税率;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抵扣收入额的20%,再乘20%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5,专家讲课每天收费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聘请专家费用支出标准,加强对专家费用的管理,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按照公益性组织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各部门在聘请有关专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聘请专家的费用包括会议费、项目评估费、咨询费、讲课费及稿费等。第二章 食宿费、交通费支出标准 第四条 食宿费、交通费支出标准:是指聘请专家参加相关的会议,主要包括研讨会、评审评估会和年度会议等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支出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参会人员 住宿费 伙食费 交通费 合 计 外聘专家 300 150 100 550 外聘工作人员 240 130 80 450 注:1. 外聘专家据实报销火车软席(软座或软卧)、飞机经济舱,市内往返交通费。 2. 外聘工作人员据实报销火车硬席(硬座或硬卧)、飞机经济舱,市内往返交通费。 第五条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严禁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 第六条 各部门应尽量选择定点接待酒店安排住宿。 第三章 外聘专家评审费用支出标准 第七条 专家评审费:是指各部门组织者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评审活动。专家项目评审费将结合项目数量、业务量及管理要求核定。 评审咨询费发放标准(税后)按照外聘专家(正高级技术职称)1000元/人/天,其他聘请人员和基金会常聘专家500元/人/天执行。 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用执行会议费支出标准。 第八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各部门在项目实施中,邀请专家参加专题会议或提供书面策划报告等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咨询费用。 咨询费发放标准(税后)按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人员300-500元/人/天。时间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开始按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第四章 外聘专家讲课、讲座费用支出标准 第九条 专家讲课费:是指各部门在举办研讨会、培训班时支付给专家的讲课费。讲课费标准(税后)按下列执行: (一)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高于3000元/半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高于2000元/半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高于1000元/半天。 (二) 国家部委及金融机构的司局级(含)以上人员不高于3000元/半天;其他人员不高于2000元/半天。 (三) 基金会常聘专家不高于1000元/半天。 考虑到市场化因素,讲课费由本基金会和专家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50%。 授课专家交通费、食宿费参照会议费支出标准。 第五章 稿酬费用支出标准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为开展国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需要支付稿酬的,应参照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1999)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向教材创作人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支付稿酬为一次性基本稿酬:指按作者所编写并被教材采用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报酬。第十二条 基本稿酬标准,每千字30~100元。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的,按一行计算。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支付的基本稿酬为可变标准,具体根据国家版权局法规规定而变化。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代扣代缴支付给教材编审者基本稿酬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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