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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辅警管理条例实施时间,辅警条例12月1日施行怎么解读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14:28:1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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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辅警条例12月1日施行怎么解读

辅警,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协助民警执法、维持公共安全,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机关破解任务繁重与警力紧张矛盾的现实选择,在协助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辅警的管理已经纳入公安机关重点研究课题和改革内容。

辅警条例12月1日施行怎么解读

2,天津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三)年满十八周岁;(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科学配置警务辅助人员并严格控制规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天津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3,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三)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六)市、区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合理配置警务辅助人员,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4,上海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6月22日审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2年6月22日颁布的《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全方面对“招聘、职责、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五方面做了明确定义,真正意义上让上海公安辅警队伍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22年8月1日,这一条例正式实施。《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辅警履职行为,强化辅警监督管理,保障辅警合法权益,提高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特别是《条例》明确规定了辅警履职的正负面清单,为辅警依法规范履职,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强有力的支持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辅警可以单独从事的如治安值守、交通指挥等七条工作范围。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在民警的带领下,辅警可以开展治安检查、消防检查、采集违法信息等十项内容,法律也明确规范了辅警不能够从事的七条规定如开具行政处罚决定等工作。”静安公安分局警辅科科长王丽君表示,“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对辅警加强他们的业务培训,提升他们辅助民警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城市的交通治安以及各项民生保障贡献更大的力量。”

5,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科学配置警务辅助人员并严格控制规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五条 市和区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招 聘第六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机构编制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八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获得国家或者本市见义勇为、精神文明、志愿服务等表彰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报考警务辅助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  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警务辅助人员分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保密等教育,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和能力。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级、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持工作证件,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  (三)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投诉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情形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警务辅助人员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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