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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中介机构备案,房产中介公司备案登记流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7 22:52:5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房产中介公司备案登记流程

每个城市都有些区别。大概有这些1、《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或《房地产咨询机构(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分支机构)撤销登记备案表》、《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表》);2、《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备案年检申报表》;3、《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表》;4、《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门店登记表》;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审验原件);6、机构备案证书原件;7、公司章程;8、年度经营业绩情况9、房地产经纪职业证书复印件(审验原件);10、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我们公司有很多经纪人资格证可以注册,图片右下角有惊喜11、服务收费的项目、内容、标准等。

房产中介公司备案登记流程

2,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怎么办理

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向所属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备案。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进行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3、受理后区局组织现场勘查,主要查看公示事项是否落实、业务台账是否健全、房地产经纪业务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档案管理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4、区局将申报材料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5天;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补充时间不在服务时限之内)。5、符合备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作《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转市行政审批中心房产分中心发放。

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怎么办理

3,房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怎么办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材料1、《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可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电子表格一份。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经营场所证明:属于机构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复印件。4、机构聘用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证明:房地产经纪人证书(没有的话WO YOU KE ZU,图片右下角)、劳动合同、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房地产经纪人证书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山东省房地产经纪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劳动合同须由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签订,内容齐全,期限需在有效期内。5、《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公示表》(可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一份,提供电子表格。(二)分支机构备案材料1、《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可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电子表格一份。2、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埠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盟类型的分支机构应提供加盟协议复印件一份。3、经营场所证明:属于机构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复印件。4、机构聘用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证明:房地产经纪人证书、劳动合同、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房地产经纪人证书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房地产经纪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劳动合同须由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签订,内容齐全,期限需在有效期内。5、《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公示表》(可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一份,提供电子表格。

房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怎么办理

4,中介公司在房管局备案需要什么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电子表格一份。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固定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材料: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中需至少有1人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证书或有2人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或有3人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岗位证书。 提供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任职证明;劳动合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劳动合同须由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签订,内容齐全,期限需在有效期内。 5、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职务)、专业人员证书等信息。 6、企业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章程由机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看现场): ①营业执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均已在经营服务场所上墙悬挂。 ②制作了业务流程图,明确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并上墙悬挂。 ③建立了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④使用规范统一的告知事项表,并与合同样本等一同向消费者出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扩展资料: 申请办理备案的注意事项 申请办理相关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二)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三)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参考资料来源:莱芜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服务指南参考资料来源: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5,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投诉,及时依法处理。”二、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删除第五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书面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正在依法查处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立案查处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限制该房地产转让。违法情形消除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解除对该房地产的转让限制。”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五、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房屋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以及房地产是否附有违法建筑等相关情况。”七、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全部准售房源等有关信息。”八、删除第二十条。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含一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和执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终止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服务内容、范围、合同示范文本和收费标准;”十三、删除第二十九条。十四、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估价、咨询、经纪服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十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  “(二)对当事人隐瞒涉及房屋交易的重要信息;  “(三)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  “(四)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  “(五)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六)为禁止交易房屋的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经纪人员、估价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十七、删除第三十四条。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公示相关事项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十、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六、七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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