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暴雨来了,再及时泻掉就行了,水库本身影响并不大,但要是预报降雨,没下,那水库就损失太大了,所以从水库管理的利益而言,其一般都是确定洪水要来的时候,才会泄洪,也就是不会提前泄洪。21年7月21,河南省新乡市出现特大暴雨,日降雨量突破250mm,新乡市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严重内涝和洪水灾害,成千成万的灾民紧急转移;然而当积水尚未退去的时候,新乡上游的多座水库同时泄洪,并快速淹没了新乡市,部分市县区积水深度超过2m,显然没有水库的泄洪,新乡就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洪灾,那么水库为什么不能提前泄洪,而非要等到下游受灾再泄洪呢。
1、说安徽泄洪是保江浙沪,这次滁州全椒泄洪是保哪里?
小影来回答您的提问,安徽全椒滁河究竟为何爆破?众所周知今年的雨水量目前已经突破1998年,直逼1991年,看目前形式似乎要超越前者,这不是比赛,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2020年7月19日凌晨2点49分,安徽全椒县滁河实施爆破泄洪!近期受大暴雨严重影响,安徽滁河水位快速上涨,到达历史巅峰并突破,为缓解防洪压力,滁州全椒县实施了爆破泄洪,真的是迫不得已,不得不进行!爆破以后,滁河水位快速下降预测下降75厘米左右,缓解了下游防汛压力!安徽省全椒实施爆破泄洪的目的何在呢?大家都知道爆破以后啊,洪水必定大幅度淹没农田,给当地老百姓必定带来一大笔损失,但是我们国家向来都是“全国上下一盘棋”,从疫情到现在的洪灾都能看的清,看的透,这也是保证我们国家强大的重要保证。
滁河,位于江淮之间,为长江下游左岸一级支流,发源于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主要流经安徽合肥市(肥东县)、滁州市、马鞍山(含山县)、马鞍山(和县)及南京江北,自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入长江,干流全长约269公里,主要支流有清流河、来安河、襄河、大马厂河等。滁河流域地跨安徽省和江苏省所辖的9个县(区、市),流域面积约8057平方公里,其中安徽省6250平方公里,江苏省1750平方公里,
2、因为泄洪把家给淹了,会有赔偿吗?
如果是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那么当然会有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引起损害的发生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3、必须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5、必须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泄洪这个行为是否属于国家的行为,如果是由国家相关部门的作出的,那国家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为什么水库不能提前泄洪,而要等到下游受灾再泄洪?
2021年7月21,河南省新乡市出现特大暴雨,日降雨量突破250mm,新乡市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严重内涝和洪水灾害,成千成万的灾民紧急转移;然而当积水尚未退去的时候,新乡上游的多座水库同时泄洪,并快速淹没了新乡市,部分市县区积水深度超过2m,显然没有水库的泄洪,新乡就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洪灾,那么水库为什么不能提前泄洪,而非要等到下游受灾再泄洪呢?其实,水库不能提前泄洪,有经济原因,更多的却还是技术原因。
水库泄洪水库承担的功能有利益驱使不同的水库承担的功能并不相同,这跟水库所处的位置有重要作用,一般情况下,水库承担的功能通俗来说,有两种,也就是“兴利”和“除害”。除害功能一般可以理解为防洪,在河流中修建水库,可以拦蓄洪水,避免洪水直接冲向下游造成洪涝破坏,例如水库具有一定量的库容,当上游洪水来临时,可以先拦蓄一部分洪水,减少洪水的流量,比如洪水流量1000m³/s,水库将500m³/s拦蓄在水库中,剩余的500m³/s排泄至下游,这样本应该承受1000m³/s的下游,只用承担500m³/s即可,大大减轻了洪涝灾害。
至于水库拦蓄起来的500m³/s则用于增加水库的库容,可以在洪水过去后,慢慢放到下游,不会形成洪水流量,通过这样的调度,实现水库的防洪除害,例如三峡水库每年都要拦截、消减长江洪峰,保证下游安全。水库特征水位线兴利功能一般可以理解为经济收益,其可以包括灌溉、供水、养殖、发电等等,比如水库处于灌溉渠内,修建灌溉渠道,可以灌溉农田,从而收取灌溉水费;靠近城镇,可以向自来水公司供水,收取水费;拦蓄水库后,形成静水,养鱼形成产业;而水库在向下游放水时,设置水轮发电机组,还可以利用水能落差实现发电,这些功能都可以理解为兴利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