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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3 00:02:1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二、第八条修改为: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以及菜场、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建造公共厕所。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影剧院、文娱体育场(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设置供服务对象使用的公共厕所。三、第九条增加第四项、第五项为:  (四)大型商场、金融经营交易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设置一座;最高聚集人数超过1500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  (五)餐饮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人左右设置一座。四、第十二条第(五)、(六)项修改为:  (五)公共厕所的建筑外形应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入口处及其附近应当设置昼夜易见的统一标志;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周围应当绿化;  公共建筑内设置公共厕所的,应当有明显的导向牌。  (六)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和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内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为10~30平方米;其它场所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市区为60~100平方米;县属镇为30~50平方米。五、第七十三条增加第三款为:  公共建筑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厕所,并负责维修和保养。六、增加第八章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监察队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补建或改建,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拆除、搬迁、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未按规定维修、保养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市或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监察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市或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原第八章改为第九章,原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原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五条。 本决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

2,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第三条 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第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第二章 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系指:  (一)公共厕所、小便池;  (二)化粪池、倒粪站;  (三)垃圾管道;  (四)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  (五)废物箱、痰盂。第七条 在本市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相应配建环卫公共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环境卫生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制订相关的设施设计规范和定型图纸,供建设单位使用。第二节 公共厕所第八条 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以及菜场、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建造公共厕所。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影剧院、文娱体育场(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设置供服务对象使用的公共厕所。第九条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如下:  (一)市区地区级中心以上的商业文化大街,500米左右设置1座;其他市区道路,800米左右设置1座。  (二)旧城区按常住人口5000人左右设置1座;旧城区成片改造地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4座。  (三)新建小区中的地区级中心,每平方公里设置6座左右;一般住宅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座或10000人左右设置1座。  (四)大型商场、金融经营交易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设置1座;最高聚集人数超过1500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  (五)餐饮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人左右设置1座。第十条 县属镇的公共厕所,在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地区,按常住人口4000人左右设置1座;在没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地区,按常住人口2000人左右设置1座。第十一条 独立式公共厕所可参照市市容环卫局编绘的定型公共厕所设计图纸设计建造;附建式公共厕所可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并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建造。第十二条 公共厕所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设计和建造公共厕所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厕所内部必须空气流通,防臭,光线充足。  (二)须装置照明设备、冲洗设备、洗手盆、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  (三)大便蹲位和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四)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应在5米左右。  (五)公共厕所的建筑外形应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入口处及其附近应当设置昼夜易见的统一标志;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周围应当绿化;公共建筑内设置公共厕所的,应当有明显的导向牌。  (六)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和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内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为10-30平方米;其他场所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市区为60-100平方米;县属镇为30-50平方米。第十三条 公共厕所的粪便排放,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纳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可采用化粪池。粪便不得直接通入雨水管道或河浜、水沟。第十四条 单独建造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并随城市改造逐步改建或取消。第三节 化粪池第十五条 凡装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城市建筑中的粪便污水,在没有污水系统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并且做到粪便污水与其他生活污水分流排放。第十六条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除了按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标准图纸进行设计外,还应做到:  (一)周密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并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不得泛水。  (二)化粪池第三池的清理孔位置应放在挡水板中间;清理孔盖板可采用铸铁盖。  (三)化粪池的清粪孔盖板应与地面相平,与道路间距应在2米左右。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04修正

3,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一、设置地区垃圾日排出量Q(吨):  Q=R·C·A1·A2  式中,Q:日排出平均总量  R:设置地区居住人口数量  C:测定日平均排出量(折算为:吨/人·日)  A1:垃圾日排量不均匀系数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1.02~1.05二、折合排出体积(立方米):  V平均=Q·A3 VMAX=K·V  D平均  式中,V平均:垃圾排出平均总体积  A3:垃圾容重变动系数1.1~1.25  D:垃圾平均容重0.55吨/立方米  K:垃圾高峰排量变动系数1.5~1.8  VMAX:垃圾日排出最大总体积三、垃圾容器设置数量N:  N平均= V平均 NMAX= VMAX  B·E B·E  式中,B:垃圾容器利用系数:0.75~0.9  E:单只垃圾容器容积  N:所需要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NMAX:需要设置的垃圾容器最大数量  附表二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船只吨位停泊档数装卸量停泊岸线岸线吨·米折算附加岸线长度30吨二300吨/班110米0.37米/吨15~18米30吨三300吨/班90米0.30米/吨15~18米30吨四300吨/班70米0.24米/吨15~18米50吨二300吨/班70米0.24米/吨18~20米50吨三300吨/班50米0.17米/吨18~20米50吨四300吨/班50米0.17米/吨18~20米  装卸量超过300吨/班,用表中吨·米折算系数计算;附加岸线系拖轮停泊点。  附表三  垃圾中转站用地标准中转能力(吨/小时)用地面积(平方米)附属建筑面积(平方米)<30100010030~501000~2000100~20050~802000~3000200~300  附表四  处理场用地面积垃圾处理方式用地指标粪便处理方式用地指标静态堆肥0.13~0.16亩/吨厌氧(高温)0.013~0.015亩/吨动态堆肥0.08~0.12亩/吨厌氧+好氧0.0055~0.00625亩/吨焚烧+堆肥0.06~0.10亩/吨生化处理0.019~0.025亩/吨  附表五  供水龙头间隔距离道路级别道路宽度(米)供水龙头间隔(米)快速干道40~60600~700主干道32~40700~1000商业文化大街24~301200~1500支 路201800~2000  附表六  基层环卫机构设置规模指标工作区域人口数基层机构设置数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工棚4~6万人12.8亩左右950平方米左右700平方米左右  附表七  作息点设置面积指标工作区域人口数作息点数量(座)每座建筑面积(平方米)环卫清扫工人均占有面积(平方米/人)空地面积(平方米)5万人左右260~802~320  附表八  环卫水上工作点所需岸线用地指标单位陆上用地(平方米)所需岸线(米)管理点设置建筑面积(平方米)水上运输队1000~1200150~18030~50水上管理站1200左右120~150   注:水上运输队的指标系根据现有规模计算确定;水上运输队所需岸线仅为船舶停泊用。  附表九  各种环卫设施适用车辆吨位设施名称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区旧城区化粪池5吨2吨~5吨垃圾容器2吨~5吨0.6吨~2吨管理垃圾间2吨2吨垃圾中转站5吨~15吨5吨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第五条 本规定由上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第二章 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系指:  (一)公共厕所、小便池;  (二)化粪池、倒粪站;  (三)垃圾管道;  (四)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  (五)废物箱、痰盂。第七条 在本市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相应配建环卫公共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环境卫生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制订相关的设施设计规范和定型图纸,供建设单位使用。第二节 公共厕所第八条 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以及菜场、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建造公共厕所。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影剧院、文娱体育场(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设置供服务对象使用的公共厕所。第九条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如下:  (一)市区地区级中心以上的商业文化大街,500米左右设置1座;其他市区道路,800米左右设置1座。  (二)旧城区按常住人口5000人左右设置1座;旧城区成片改造地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4座。  (三)新建小区中的地区级中心,每平方公里设置6座左右;一般住宅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座或10000人左右设置1座。  (四)大型商场、金融经营交易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设置1座;最高聚集人数超过1500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  (五)餐饮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人左右设置1座。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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