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及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从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中公开择优选拔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公开遴选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的一种重要方式,遴选面向具有同等职务层级或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通过遴选提高层级或等级。参加遴选人员可不受其所在单位经费形式的限制。
第三条 公开遴选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五条 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研究确定遴选人员。
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紧缺急需岗位、副高级以上岗位或博士岗位人员的遴选,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
第六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遴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七条 公开遴选工作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安排时间集中进行。确因工作急需补充人员且空缺编制较多的,拟进人单位可申请开展单独遴选,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公开遴选岗位、数量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汇总审核遴选计划,统一制定遴选工作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遴选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单位、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岗位名称、遴选数量和资格条件等;
(二)公开遴选范围、组织程序、考试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三)具有公开遴选岗位要求的年龄、学历、工作能力、任职经历及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
(四)报考市属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作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经历;
(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未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推荐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任职试用期未满的,提拔任职(晋升聘任)不满1年的,或近2年内调动过工作的;
(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单位提交报名要求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单位按照岗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资格。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工作全过程。
第十四条 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对未达到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遴选岗位,可按规定核减岗位或者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