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考试一般采取面试的方式,由各主管部门会同遴选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增加笔试。
第十六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结合岗位专业特点和履职要求分别确定,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答辩、试讲、面谈交流、专业水平或技术实操能力测试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每组设主考官1名,其中公开遴选单位的考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选派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岗位相关业务、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五章 组织考察与体检
第十八条 公开遴选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范围。
第十九条 公开遴选单位及主管部门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岗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工作业绩,突出基层贡献,注重德才表现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法,也可以采取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 要按照干部档案管理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考察发现干部档案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基本信息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造假的,公开遴选主管部门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视情节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工作,同时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体检一般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 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二十四条 遴选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对放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 可从同一岗位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第六章 研究确定遴选人员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察体检情况和岗位要求,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遴选单位及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遴选人员。
第二十六条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办理调动和聘任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岗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方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开遴选单位及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体检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人员,记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向工作单位通报、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虚假证明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及遴选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之间人员交流及各区(市)遴选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 2022年国家公务员遴选职位表
主要分配到基层岗位,见习锻炼二年后大部分就地转为公务员,少部分由省委组织部另行分配。
8. 2020年中央公务员遴选职位表
公开选调(选拔)职位、职位资格条件等情况,详见《2020年菏泽市公开选调公务员职位表》和《2020年菏泽市公开选拔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职位表》(见附件,以下统称《职位表》)。
报名人员如需咨询《职位表》中的有关事项,可按《职位表》公布的电话与选调(选拔)机关联系。
9. 中央遴选公务员2021年职位表
(一)遴选范围
1.全市县(区)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担任正科级及以下领导职务,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2.全市县(区)及以下参公单位中已进行参公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担任正科级及以下领导职务,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参公人员。
3.中央驻卫机关、自治区机关设在中卫市各县(区)及以下单位(包括派出机构等)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
公务员身份人员既可以报考公务员职位,也可以报考参公人员职位;参公单位中按照公务员法实施方案批准登记的工作人员除可以报考参公单位职位外,还可以报考公务员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