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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可以长租房吗,上海长租房政策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14:48:2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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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长租房政策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长租房一般指长租公寓,国家对长租房政策首先体现在土地政策方面,国家鼓励各地通过新增土地来建设租赁房,并且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要配建租赁房,通过多种形式来增加租赁房源的供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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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租房可以一直租吗上海公租房政策是什么

公租房可以一直租吗?上海公租房政策是什么?不能一直租。公共租赁房租期最多5年,租房子住期内可申请选购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买了房子须退租。公共租赁房申请方法公共租赁住房能够家中、单身男女人士、多的人同租方法申请。1、家中申请的,需明确1名合乎申请要求的家庭主要成员为申请人,其另一半以及具有法律规定抚养、养育、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日常生活工作人员为一同申请人。2、单身男女人士申请的,自己为申请人。单身工作人员、没有儿女的离婚或离异工作人员、独自一人进城打工或异地独自来渝工作员可作为单身男女人士申请。3、多的人合租的,同租平均需合乎申请标准,且总数不得超过3人,以确定1人为因素申请人,别人为一同申请人。公共租赁房的申请常见问题1、合乎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买房意愿的城区中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益住房贫困家庭,能够申请选购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制度改革后入城过户的农民家庭生活,其住房艰难、家庭年收入、个人财产等因素合乎城区住房确保有关规定的,还可以申请选购公共租赁住房。2、确保对象应当按照本人产权份额交纳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从存缴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税前列支。定居期内,公共租赁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物业服务费、取暖费及水、电、气费等费用都由确保对象担负。3、选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保证对象可按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借款;可先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房贷或获取本人住房个人公积金。上海公租房申请材料是什么?(一)申请对象及其申请对象之外按照规定列入住房面积经济情况核查核查工作人员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三)申请对象的户口本等居住证明原材料;(四)申请对象的未婚证明;在其中离异人士,应提交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或是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五)申请对象户籍所属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所有权凭据或是《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动迁)的,应提交征缴(动迁)补偿安置凭据;(六)申请对象在明确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以内收益证明文件,包含公司证明,实业公司证实,无业证明,领到各种补贴、补贴的证实,领到抚养费、抚(扶)养费收入表明,房屋出租协议或是合同书,以及其它应提供收入证明文件;(七)申请对象在明确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的资产状况证明文件,包含证劵银行对账单,债卷凭据,商业服务保单,汽车登记证书,非生活类房子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所有权凭据或是《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异地房子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所有权凭据,以及其它应提供的财产证明原材料。存有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之内售卖、赠予、转出应用比较大使用价值资产情况的,还要给予相关表明高效凭据;(八)申请对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应提供有关申请要求的证明文件;(九)申请对象签字允许接纳政府部门特定组织核查其住房与经济等情况并公示核查结论书面的文档;(十)街道社区(乡、镇)或是区(县)住房确保组织审批必须的许多材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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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公租房能一直住下去吗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不可以长期住。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扩展资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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