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联机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0日内,通过网签备案系统申请备案并上传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购房资格证明、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资料;能通过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的,不再上传相关纸质证明资料;
(四)备案赋码。经核验无限制买卖情形的,网签备案系统即时生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并赋予合同备案编码,系统自动将该商品房的状态标注为“已售”,并将网签备案信息记载于楼盘表。
第八条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易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交易主体资格,商品房应符合相应的交易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一)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证明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
(三)当事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
(四)商品房依法被查封或者行政措施限制买卖的;
(五)商品房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
第九条 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购房资格证明等资料到政务窗口申请办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用户认证。
第三章 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 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买受人名下,网签备案合同内容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需先注销预告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已办理抵押备案的,申请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前须注销抵押备案或经贷款银行同意(已注销预抵押登记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内容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自行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付款方式、首付比例、贷款银行、贷款期限;
(二)除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电话号码外的购房人信息;
(三)买卖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以外的其他约定事项。
商品房基本状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无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由网签备案系统在楼盘表相关信息更新后自动对合同相关内容予以更新。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生效裁判文书明确由单方办理的除外)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购房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电话号码等信息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
(二)共有方式及份额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
(三)减少共有人的;
(四)购房人在其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的;
(五)生效裁判文书导致购房人变更的;
(六)房屋成交价格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准予备案变更。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签备案系统上传证明合同内容记载错误或发生变更的资料及身份证明资料;不能通过网签备案系统网上办理的,可提供相关资料到政务窗口办理。
第四章 备案注销
第十五条 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买受人名下,买卖双方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需先注销预告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已办理抵押备案的,申请注销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须注销抵押备案或经贷款银行同意(已注销预抵押登记的除外)。
第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解除合同、合同无效或终止履行的,任一当事人可单方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由双方办理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签备案系统上传身份证明及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的协议或生效裁判文书等资料;不能通过网签备案系统网上办理的,可提供相关资料到政务窗口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