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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务局,上海市水务局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正常上海的供水标准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8 00:47:37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水务局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正常上海的供水标准是什么

上海市水务局: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正常,上海的供水标准是主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主要标准能够加大对于自来水的提供和供应最大程度保障人民正常生产生活。上海市的水务局表明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都处于正常状态,对于正地的水质也是能够很好符合国家相关规律标准,能够最大程度上满足人民正常生产生活。对于整体也不会出现停水或者是限制水使用各种计划和措施。对于自来水的提供和使用是人们正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对于水资源的提供和保障是一个国家必须规定的相关标准,对于全市而言也不会出现任何有关限制水和停水的各种计划,促进自来水的供应和生产安全问题。能够保护人们正常安全问题也能够关系到千家万户,人们正常生活因此能够了解到对于自来水的自然生产以及资源保护和监测力度将会最大程度满足人们合法权益。因为咸潮来了所带来的各种影响让人们对这种政策非常了解,并且认为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正常安全。但是上海市水务局表明不会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已经做好相应政策改善与准备会加大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会充分利用各种水库的容量,并且能够来自各个地区进行水库的调水最大程度保障人民正常生产生活。为人们做好相应的支援和改善因此作为人民不用担心这个问题。相关负责部门会最好相应措施的改善与提供也将会促进各个水库之间的相互协调,能够最大程度保障整体失去人们有关水厂内容的输送和了解为市民创造一个更好生存环境。因此对于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一定会正常运行和正常输送不能对这个问题产生任何困扰。相关负责部门一定会做到程度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上海市水务局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正常上海的供水标准是什么

2,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文总站(以下简称市水文总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可以委托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实施水文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和闵行、宝山、嘉定、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等区县(以下统称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统称相关区县水文机构)可以接受市水文总站的委托实施具体水文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港口、海事、气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领导和保障)  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第五条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备案。第六条 (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市水务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水文站网规划和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兼顾、远近结合、布局合理、资源共享、防止重复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市水文站网规划,经市规划国土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组织编制本市水文站网规划过程中,应当征求环保、交通港口、海事、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  因经济发展需要或者江河湖库的变化情况,需要对水文站网规划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批。  本市统一规划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市水务局和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文总站和相关区县水文机构(以下统称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站网的,应当将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概算。第七条 (水文测站的分类分级)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本市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市水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般水文测站中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重要水文测站。第八条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市水务局根据本市水文站网规划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市水文总站根据本市水文站网规划提出,经市水务局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第九条 (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  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水文总站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市水文总站的意见。

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2015修正

3,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 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第五条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 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 本市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属排水系统规划由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区(县)域规划。第九条 编制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第十条 市水务局和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且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所在地详细规划和排水系统规划。其中开发区、工业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或者区(县)住宅配套建设计划。  接入市属公共排水系统和中心城区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市水务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接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和区(县)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涉及市属或者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的,应当征求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集资、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措。第十四条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第十六条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第十七条 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第十八条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送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九条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排水标准)。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标准。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2010修正

4,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闸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河道水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对自建水闸有规定的,适用于自建水闸。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闸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本市水闸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的管理。 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水闸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水闸分级管理) 水闸实行市、区(县)和乡(镇)三级管理;水闸的分级管理,在水闸建设立项时予以确定。 水闸建设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市管水闸、区(县)管水闸或者乡(镇)管水闸。第五条 (水闸建设) 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航道专业规划,安排水闸建设计划,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闸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  自建水闸的建设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第六条 (水闸交付使用) 新建水闸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水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等资料移交给相应的水闸管理部门,并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等手续。第七条 (水闸范围) 水闸范围为水闸及其相连的一定水域和陆域。水闸的具体范围,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设计文件没有确定的,可以比照同类同等级水闸予以确定。 水闸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第八条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水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闸管理权限,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水闸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水闸控制运行方案,负责水闸的控制运行和维修养护。第九条 (控制运行方案) 水闸的控制运行方案,应当根据河道和航道功能、河道水位控制、水质状况以及水闸设计技术规范等要求制订,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省、市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本市范围内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制订,经市水务局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二)跨区(县)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有关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三)其他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域具体情况,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通航水域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以及其他水域中影响通航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应当征求同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经批准后,应当抄送同级防汛指挥部。第十条 (安全鉴定) 水闸投入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安全鉴定;水闸正常安全运行受到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闸安全鉴定申报,并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经安全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水闸,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保水闸的安全运行;经安全鉴定不能正常运行并且不能修复的水闸,市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认予以报废。第十一条 (引排水安全区) 水闸的引排水安全区为水闸范围外相连的一定水域。安全区的范围,由水闸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划定,并设置安全区标志。 水闸引排水期间,船舶、竹木排筏等应当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和水闸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停靠指定水域,不得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滞留。第十二条 (水闸调水) 跨区(县)调水,由市河道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调水,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水闸调水影响通航的,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调水的48小时之前通知同级交通管理部门,但紧急调水情况除外。 水闸(包括自建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调水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水闸,不得擅自实施调水。 有关单位因特殊需要使用水闸调水的,应当委托水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发生的水闸运行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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