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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动车跨区过户,上海电瓶车能夸区上牌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6 20:21:2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电瓶车能夸区上牌吗

可以

上海电瓶车能夸区上牌吗

2,上海蓝牌电瓶车怎么过户在苏州

在苏州过户流程如下: 1、准备注销上海蓝牌电瓶车在苏州的过户材料,包括:(1)车辆注销申请表;(2)在苏州的行驶证;(3)车辆登记证书;(4)车辆交强险保单;(5)车辆维修保养单据;(6)购置税完税证明;2、携带上述材料到苏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3、在车辆管理所缴纳相应费用;4、车辆管理所出具注销发票,把上海蓝牌电瓶车的牌照、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销毁;5、按照相关规定,由苏州交警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6、按照规定准备新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申领手续;7、在苏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8、缴纳新车辆登记费用;9、把新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领取;10、把保险单上的车辆登记号码修改为新登记证书的登记号码;11、在苏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12、缴纳变更登记费用;13、领取车辆变更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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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嘉定区旧货二手电动车办理过户

这种情况是要到嘉安公路那个地方,也就是处理违章的地方去办理过户的,带上身份证以及居住证,就可以办理了,也不要花钱
过户去上海交管所啊。。
二手电动车办理过户的话,应该去相应的交警队或者车管所。具体你可以关注他的微信公众号咨询一下。
只有自行车式的电动车可以上牌,地址:环城路与清河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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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电动车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一、一般电动车过户需要什么材料1、一般电动车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1)需要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原件;(2)电动车的行驶证;(3)《非机动车的转移登记申请表》;(4)若是委托他人代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则还需要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委托他人代办理的委托书。2、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二、电动车过户需要什么手续1、申请人到车辆注册登记辖区大队电动自行车报牌窗口;2、提供材料证后交验电动自行车;3、当场签订电动自行车过户协议;4、民警审核凭证并受理;5、缴费领取新行驶证电动自行车行驶。

5,上海车辆过户到外地

车辆过户规定及程序 当您的车辆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生产权变更时,请及时办理户登记,办理程序如下: 请向当地公安车管站领填《变更表》一式二份按表格栏目要求对照行驶证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相同的印章,在车主申请栏目加盖新车主印章,单位车辆附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私车交附车主身份证复附件,新车主还需领填《机动车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新车主印章并将发动机、车架号拓印粘贴清楚,到当地公安车管站办理送检手续由车管站在过户表上签注意见,并将原《机动车登记表》一同附上。 请将上述凭证连同车辆直接到检测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由检测站签注意见,到业务窗口审核,核对原底、档,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过户: 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或变更载质量、乘员人数的; 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达到报废年限的; 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新车落籍不足六个月的; 人民法院通知暂扣的; 赠送车辆(指批车类); 属控购新车主无控办“申报牌照证明单”的; 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的; 军车改挂。 符合以上条件车辆,车主要到旧车交易市场、工商验证部门办理交易验证手续,车辆外检。 以下是分本县(市)过户和区内跨县(市)过户程序。 (1)本县(市)过户: 车牌号不变。 请到车管业务窗口办理过户登记,车管业务员在《变更表》的审核意见栏签注意见,在原底册及行驶证的相应给予登记签章,在微机进行车辆过户登记,经当班科领导复核后,需到收费处交纳有关费用,重新打底卡。 一次成像的国产汽车,持照片到制证处制证,稍候即可到领证处领取行驶证。 进口汽车,照相后请到领证处开待办凭证,在待办凭证有效期内到领证处换领行驶证。 (2)跨县(市)过户 请到车管业务窗口编新车号,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收回原号牌。 请到领牌处领取新号牌,到车牌安装处装牌。 其他与县(市)内过户相同。 500多元
上海属于国5排放,非常非常少有二手车能够提进去的,建议不要在外地购买。否则就暂住证直接入外地户好了。

6,关于上海对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助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助动自行车,是指用小型汽油发动机带动行驶并具备脚踏驱动功能的二轮自行车。  第四条 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   (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   (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   (三)制动器、转向器、车铃或者喇叭、前大灯和后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四)车轮直径不大于660毫米,不小于510毫米。   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五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并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包括号牌、行车执照)。无牌照或者牌照失效的助动自行车,不准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列入《准许在本市申领牌照的助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的助动自行车,方可申领本市牌照。   凡申请将本单位制造的助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产品注册商标、省级以上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经审核合格的助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产品目录》,并定期对外公布。经市技术监督部门抽查,两次检验为质量不合格的助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产品目录》中除名。  第七条 经销者经销未被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产品目录》的助动自行车,应当在成交前以有效方式告知购买者该产品不得在本市申领牌照。  第八条 凡申领本市牌照的助动自行车,必须向经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投保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九条 申领本市助动自行车牌照,车主必须年满16周岁,并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的,应当向本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时,车主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居民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或者助动自行车的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助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   (四)本市保险机构出具的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五)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  第十一条 助动自行车号牌分为以下两类:   (一)市区号牌;   (二)郊区号牌。   号牌须安装在车把前端固定位置。  第十二条 各县以及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的常住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助动自行车郊区号牌。   除已经领取的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外,本市不再核发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   领取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报废后,其市区号牌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悬挂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准许在全市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悬挂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只准在本市内环线以外的道路上行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缩小助动自行车通行范围。   悬挂非本市号牌的助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并经交通法规、驾驶操作技术的培训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证,方可在道路上驾驶。凡持有摩托车或者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 助动自行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接受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未按规定接受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证,车主必须按规定缴纳牌证等费用,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本市对助动自行车郊区牌照的发放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对已经取得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状况,逐步采取报废措施。助动自行车报废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   (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   (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五)不准带人和拖带车辆;   (六)装载物品重量不准超过30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宽度不准超出车把;   (七)不准转借、涂改或者伪造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八)醉酒时不准驾驶。  第二十条 持有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不得过户给除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以外的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过户后的市区号牌更换为郊区号牌。   持有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可以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但不得过户给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   转让助动自行车,必须通过调剂商店、旧车交易市场或者拍卖行进行。转让后的助动自行车,由受让人凭本市居民身份证、转让成交凭证和出让人退还牌照凭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20元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自行车上加装汽油发动机或者其他驱动装置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汽油发动机或者其他驱动装置。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5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事项,按其他有关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电瓶车规定标准
你到正规的商场去买没有关系的。买大功率的电瓶车只要别被交警拦下,拦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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