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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年产生量数据,上海一天产生的垃圾数量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5 23:27:4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一天产生的垃圾数量

上海市每天有万吨垃圾运往郊区海边堆放,一座座高达二三十米的垃圾

上海一天产生的垃圾数量

2,上海垃圾处理方式回答得好再加急

  弊  1.填埋处理  填埋是大量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也是所有垃圾处理工艺剩余物的最终处理方法,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直接填埋法。  所谓直接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入已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  天津市在水上公园南侧用垃圾堆山,营造人工环境,变害为利,工程占地近80万平方米,以垃圾与工程废土按1:1配合后作为堆山土源,对于渗滤液和发酵产生的沼气和山坡的稳定性等,都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美国堪萨斯城(Kansas City)是一个不大的城市,人口不多,城市周围是广阔的乡村,在远离城市的一块丘陵山地的低洼处选建填埋场,为了防止二次污染,采取如下措施:  (1)在底部和周围铺有防渗层;  (2)分层铺放,即堆放一层垃圾,而后盖土压实,根据介绍,有些垃圾堆放层还安装导气和导水管道,并利用产生的沼气。  日本东京都江东区有一片树林浓密,花草繁茂的土地,人们称之为“梦岛”,梦岛全部都是用垃圾填海造成的。  但是,我国许多城市的垃圾仍有大多采取露天堆放,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每一个垃圾堆放场都成了一个污染源,蚊蝇孽生,老鼠成灾,臭气漫天,大量垃圾污水由地表渗入地下,对城市环境和地下水源造成严重污染。沈阳市曾经对35处填埋场中的10处进行钻探取样,分析垃圾断层样品和地下水质,分析结果发现:  1、地下水质恶化,污染严重,水混浊发臭,水中均检出厌氧大肠杆菌;  2、垃圾断层样品均检出有毒有害物质。上海市每天有万吨垃圾运往郊区海边堆放,一座座高达二三十米的垃圾山拔地而起,造成周围环境的严重污染。  填埋处理方法是一种最通用的垃圾处理方法,它的最大特点是处理费用低,方法简单,但容易造成地下水资源的二次污染。随着城市垃圾量的增加,靠近城市的适用的填埋场地愈来愈少,开辟远距离填埋场地又大大提高了垃圾排放费用,这样高昂的费用甚至无法承受。  2.焚烧处理  焚烧法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美国西屋公司和奥康诺公司联合研制的垃圾转化能源系统已获成功。该系统的焚烧炉在燃烧垃圾时可将湿度达7%的垃圾变成干燥的固体进行焚烧,焚烧效率达95%以上,同时,焚烧炉表面的高温能将热能转化为蒸汽,可用于暖气、空调设备及蒸汽涡轮发电等方面,美国部分焚烧厂的主要技术指标列于表1。  我国石家庄市建造了焚化站、沈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引进日本垃圾焚烧装置对医院等单位的特殊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残灰约占焚烧前生物垃圾重量的5%,一般为优质磷肥。近几年我国对垃圾焚烧发电产生再生能源技术越来越给予重视。  焚烧处理的优点是减量效果好(焚烧后的残渣体积减少90%以上,重量减少80%以上),处理彻底。但是,根据美国的报道焚烧厂的建设和生产费用极为昂贵。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装备所产生的电能价值远远低于预期的销售额给当地政府留下巨额经济亏损。由于垃圾含有某些金属,焚烧具有很高的毒性,产生二次环境危害。焚烧处理要求垃圾的热值大于3.35MJ/kg,否则,必须添加助燃剂,这将使运行费用增高到一般城市难以承受的地步。  3.堆肥处理  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至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养分。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质。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再资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养分含量低,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所以,堆肥的规模不易太大。  不论城市生活垃圾的填埋、焚烧或堆肥处理,都必须要有预处理。  预处理程序首先要求居民将生活垃圾按可回收物质、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分别装袋,然后,垃圾处理公司按垃圾分类收集和运送,分类处理和利用。  表1美国部分焚烧厂的主要技术指标  城 市  主要  技术指标  新泽西州的Glouccster  county  佛罗里达州  的Broward  county  马里兰州  的  Baltimore  马萨诸塞州  的North  Andover  新罕布什尔  州的  laremant  佛罗里达州  的St.  petershurg  纽约的  Pee  kskill  适用于人口(万人)  20  65  85  75  7  100  85  处理线个数  2  3  3  2  2  3  3  单线处理能力  287.5  750  750  750  100  1000  750  每天日处理  能力  575  2250  2250  1500  200  3000  2250  平均日处理量  460  1800  1800  1200  160  2250  1800  燃烧温度F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能量回收形式  电能和蒸气  电能和蒸气  电能  电能  电能  电能  电能  发电机容量(kW)  14×10  60×10  60×10  40×10  4.5×10  75×10  60×10  蒸气量(p/h)  1.2×10  5.1×10  5.1×10  3.96×10  4.6×10  7.02×10  残留物缩减量  95%  95%  95%  95%  95%  95%  95%  回收材料  铁  铁  铁和聚合物  铁和聚合物  聚合物  铝铁聚合物  聚合物铁  三、美国城市生活垃圾与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差别  美国城市垃圾的成分与我国部分城市垃圾的成分对照见表2。由表2可知,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成分与美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成分有明显的差别,美国垃圾的有机物质多,可回收或燃烧的成分高,我国的城市垃圾中无机物质占有很大比例,即使像上海、北京这类大城市,煤气的普及程度高,有机物质有一定的量,而无机物质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大。因此,这就决定了我国垃圾处理方法与美国的垃圾处理方法应该有较大的差别,要走自己的路。  表2美国城市垃圾的成分与我国部分城市垃圾的成分对照  国家  城市  成 分  美 国  中 国  全国统计 (%)  Baltinore (%)  上海市(%)  北京市(%)  哈尔滨(%)  南宁市(%)  金属  8.50  8.90  0.53  0.80  0.88  0.47  玻璃陶瓷  12.00  8.40  2.05  10.75  2.56  4.52  厨余垃圾  13.00  29.00  42.70  49.77  16.62  14.58  纸张  51.00  36.40  1.61  4.17  3.60  1.83  纺织品  3.00  0.47  1.46  0.50  0.60  塑料  4.00  7.30  0.40  0.61  1.46  0.56  可燃其他  物质  3.00  -  -  -  -  惰性物质  5.00  52.24  32.44  74.38  77.44  其他  10.00  四、矿物加工技术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的应用  综上所述,城市生活垃圾采用填埋、焚烧的堆肥处理都有它们各自的优点,但也有不可回避的缺点。解决的办法就是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采用矿物加工技术和设备回收再生大部分有用的物质(占50%~80%),然后将剩余部分不能回收的物质(占50%~20%)分别送去填埋、焚烧或堆肥等。这样能将城市生活垃圾做到无害化、减量化和再资源化,并且,节省大量资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矿物加工技术和设备是矿山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它起到回收有用矿物和提高品位的作用。在煤炭、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稀有金属和非金属等矿山应用很广,技术也成熟。  矿物加工技术包括物料的手拣、粉碎、筛分、分离、脱水、尾矿处理等方法。这些方法也可以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和再生。这样,可以从垃圾中回收有用物质,不仅减轻环境污染而且可以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矿物加工技术回收垃圾中的有用物质,通常采用手选、机械和自动化分选,将无机物质回收再生。如用手选,靠人的感官按原料的物理特性预分离、分类,在手选输送带上手选工可将有用物质捡出,这是较经济、简单的办法,但劳动量较大。如用磁选法吸取废铁;利用光滤系统和光电管分选各种玻璃;利用弹跳振动分选软、硬物质;利用筛分和分极处理粒度不同的物质,利用重力选矿方法分选密度不同的物质等。例如,对塑料自动分选、粹碎、清洗和造粒等工艺以达到塑料制品再生,对废旧电缆要以采用粉碎、肃离和重力分选技术将橡胶、塑料和金属电线分离。东欧国家十分重视玻璃回收,波兰回收玻璃占玻璃容器的30%~35%,捷克、匈牙利为30%。在芬兰,人们将炉渣、麦秆、破布、硬纸等物分选出来,捣碎混合,经高温高压制成十分坚固的垃圾墙。如从废蓄电池和废干电池中回收再生有用金属。废玻璃可再生,或生产玻璃钢、马赛克和水磨石。废金属可分选、冶炼再利用。废纸可回收造纸。据报道常州市一年利用部分废品的加工工业产值突破2000万元,利润可保证环卫部门年正常经费,效益明显。  对金属、塑料、高分子聚合物进行加工,在制造业中回收。废塑料制品对环境的污染一直是个严重的问题。美国利用废旧塑料回炉生产与利用新原料相比,节省能源85%-90%,并获取了可观的热能,如熔化45公斤高密度聚氯乙烯可获得2000单位(英制)的热量。德国不仅开发“再循环原浆”技术回收多种废塑料,还使塑料垃圾分子结构在高温高压下发生氢化作用,将塑料还原成原油。大如船舶、机车、卡车、机床的折卸,中如加工行业中车、磨、刨、削产生的碎屑,以及社会中由回收站回收的碎金属,均需按其物理性质,及时而精确地手选分类、包装登记、存放,然后发运至金属冶炼厂。这是从废金属直接冶炼出单质金属及各种类型合金的重要保障,可大大缩短某些金属的再生周期。  城市生活垃圾经回收利用后不可用或无法利用的残渣,需要最终处理。一般有整体倾倒填埋、堆肥和焚烧等方法。整体倾倒最为简便,费用也少,但若倾倒量超出环境自净容量,会严重污染环境。  五、结束语  1、教育城市居民提高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制定相应的法规,要求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运送、分类处理利用。难度大,但必须这样做,不然城市垃圾无法解决。  2、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发生量的主要措施是:控制城市人口的增长,提高废品回收率,增加气体燃料的供应,增加半成品供应。  3、采用矿物加工技术和设备回收再生大部分有用的物质(占50%~80%),将剩余的小部分不能回收的物质(50%~20%)分别送去填埋、焚烧或堆肥等,真正做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再资源化,并节省大量的投资。  4、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投资力度。实行垃圾管理制度化,成立垃圾处理公司,对市政府负责,保证垃圾处理后不污染环境,有关各方都要通过合同、法律条款对垃圾进行制度化的管理。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衽吨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城市垃圾环卫制度的良性发展。  5、鼓励和支持个体有照经营者收购品种零星、价格低的废旧物资发牙膏皮、废蜡纸、鲜牛奶袋、饮料袋、物品包装袋等,并减少包装的纸类、塑料类等物,简化包装。重视二次资源的开发,不但可缓解原料和能源的不足,还可净化城市、保护环境,减少垃圾污染。  6、个体捡垃圾者队伍的发展,给城市环境卫生、社会治安都带来了麻烦和不利。为此,必须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资源开发和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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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垃圾和园林垃圾餐厨垃圾占生活垃圾的多少

餐厨垃圾是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最为普遍的废弃物,属于城市生活垃圾,其主要成分包括淀粉类食物、植物纤维、动物蛋白和脂肪类等有机物,具有含水率高,油脂、盐份含量高,易腐烂发臭,不利于普通垃圾车运输等特点。这类垃圾若不经分类专项处理,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 餐厨垃圾主要来源于餐饮服务业、家庭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食物加工下脚料(厨余)和食用残余 (泔脚)。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餐厨垃圾的产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国内的大型,特大型城市中如北京,上海,深圳等,餐厨垃圾的日产量已达数千吨,全国餐厨垃圾的年产量达到千万吨,单纯填埋的话,占用大量土地,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和填埋气体也需要后期处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餐厨垃圾目前在很多城市尚未进行规范化管理,收集容器摆放地环境脏乱,孳生和招引蚊、蝇、鼠、蟑螂等害虫,易传染疾病,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垃圾收集地附近容易产生难闻气味,引起人们感官上的反感;由于餐厨垃圾含水量较高的特性,在运输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运输车辆不规范,易发生餐厨垃圾外漏和倾洒,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最主要的是城市餐饮企业的垃圾多被养殖户收集,作为养殖饲料直接使用,垃圾未经处理进入人类食物链,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地沟油也被收集起来重新炼制成为廉价食用油,在市场上再次流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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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具体的政策法规急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目标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投放实施区域推进指标等内容。第八条(垃圾产生者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第九条(清洁生产)本市鼓励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第十条(包装物减量)本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第十一条(果蔬菜皮减量)本市大型果蔬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净菜上市。第十二条(低碳消费)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本市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适量消费。第十三条(绿色办公)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第十四条(配套政策和标准)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质量技监、商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第十五条(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任人。(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必要时,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拣员进行辅助分类。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住宅小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可以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减少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本市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步骤,细化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第二十条(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二)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细化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细化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内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管理规约。第二十二条(报告和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未达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进,并可以根据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2] 第三章分类减量的促进措施第二十三条(鼓励参与)本市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促进与激励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宣传动员)绿化市容、环保、商务、旅游、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二十五条(购买服务及示范指导)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指导活动。住宅小区可以安排示范指导员,指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工作)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连锁经营协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分类计量和统计)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实行重量统计。第二十八条(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县)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县)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第二十九条(精神文明创建评选)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城区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第三十条(绩效考核)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应当纳入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第三十一条(信息系统)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系统,用于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并逐步与商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一)单位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二)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告知、投诉、举报的生活垃圾违规行为。 [2]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单独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居民装修垃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规、规章有单独投放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分类收运处置)对于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一、《办法》制定的意义《办法》是旨在通过法治方式改变和规范垃圾收集行为,提高本市垃圾处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立法决策,其意义主要是:第一,标志着上海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法制化的新起点。《办法》是在总结上海以往多轮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尤其是2011年以来的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国际上大城市垃圾分类法律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确定的法律制度。其实施意味着上海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从试验性探索到确定性的法制化新起点。第二,有助于提高上海的生态文明水平。垃圾处理已是当今世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重大难题,是代表着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垃圾分类减量法制化,有助于促进和提升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的国际形象,有助于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在上海的落实。第三,有助于提高上海的整体城市文明水平。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最终体现在公民个人良好的投放垃圾行为习惯的形成。此项工作既需要政府的组织推动和监管实施,又需要市民的广泛行动,也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通过对此项工作所涉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立法明确,能够更好地促进上海市民良好行为习惯的尽快形成,提高上海城市文明的整体水平。二、《办法》的特点及主要内容(一)《办法》适用上“分步推进”的特点《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是,在法律适用空间上,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即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施行分类投放,而是由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具体区域,不断地有序推进实施。二是,从制度约束上,《办法》设定的处罚条款,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全面适用。而是根据渐进性特点,在实施初期,对垃圾分类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但如果在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较为成熟和成功的小区中,对个别较为恶劣的行为,会依法处罚。当然,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行为的处罚,将会随着垃圾分类法律制度实施的深入而不断加强完善。(二)明确垃圾分类减量监督管理和推进落实职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法制化推进,政府责无旁贷,且需合力推动。《办法》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推进模式:(1)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2)市商务委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3)区县政府是垃圾分类减量的责任主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此外,市发展改革、财政、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配合实施。(三)确立垃圾“四分法”基本分类标准本市垃圾分类标准已从早期试点的有机、无机二分法,逐步拓展为2011年以来试点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的四分法。此次立法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延续了四分法分类标准。考虑到试点中市民对垃圾“干湿分类”命名的认可度高于“厨余与其他垃圾分类”的命名,所以本次立法将原四分类垃圾名称微调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同时授权市绿化市容局制定细化分类目录,以便市民可以清楚地知道具体分类要求。(四)明确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要求考虑到不同区域产生垃圾的类别、数量不同,《办法》采取“因地制宜”原则,区分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以及公共场所等三类区域,设定了差异化的设置要求。同时,《办法》也授权市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公布设置规范,明确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具体内容。(五)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为了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办法》首先根据场所区域差异、实行物业管理情况、出租及委托经营情况等因素,区分道路等公共场所、客运站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等四类,确定了不同责任人。其次明确管理责任人的三个主要职责:(1)设置分类收集容器;(2)分类驳运;(3)宣传指导和劝告制止。(六)明确垃圾分类减量促进措施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需要一个长期推进过程,需要多方面有效推动,《办法》专章明确了一系列分类减量促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鼓励通过社会化精神和物质奖励方式,促进与激励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二是,行政部门、媒体都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垃圾分类减量知识应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三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行为的指导活动。四是,要求各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循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5,上海居民建筑垃圾如何处理

上海安山环卫保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拉渣土为主、长期承接全市大小渣土清运、垃圾清运工程、黄石渣土清运、土方运输、货物运输、建筑工地渣土清运及小区内外装修垃圾清运专业服务公司,在上海地区参与过世博园区大小场馆的垃圾清理工作.
建筑垃圾回填利用主要用于场地平整、道路路基、洼地填充等。用于场地平整、道路路基的建筑垃圾应根据使用要求破碎后回填利用,用于洼地填充的建筑垃圾可不经破碎直接回填利用。 建筑垃圾暂存堆场主要利用城镇近郊低洼地或山谷等处建设,条件成熟后,可将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转运至填埋场处置。建筑垃圾暂存堆场应选址在交通方便、距离建筑垃圾产生源较近,近期不会规划使用、库容量满足暂存堆放要求的地区;禁止设置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活动的坍塌地带、风景游览区和文物古迹区。 建筑垃圾填埋场可以市、县为单位集中设置。建筑垃圾填埋场宜选择在自然低洼地势的山谷(坳)、采石场废坑等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贫乏的地区;填埋库容应保证服务区域内损毁的建筑垃圾和灾后重建的建筑垃圾填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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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市实行垃圾分类

上海市民,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爱国爱家,利国利民。
[法规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别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容环卫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在采购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可重复利用产品。  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限制包装目录的产品,其包装物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体限制包装产品目录以及包装物比例要求由市经委会同市市容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净菜上市的工作,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六条(资源化)  本市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工作中废弃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废品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利用。  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网络建设。  第七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产生单位负责;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置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十条(产生申报)  新产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委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报。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内的收运单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颁布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第十二条(收运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三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作业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密闭的车辆、船舶收运,车辆、船舶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中转站)  市、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中标单位颁发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处置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七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每季度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领取本市最低社会保障金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减缴、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四条(设施关闭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丢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三)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需要时,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遵守情况;  (二)具备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被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通知的15天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15天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收运单位被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生活垃圾。  处置单位被连续三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协议或者处置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招标。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位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运、处置擅自停止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收运或者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垃圾不分类,全民要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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