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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口落户公示名单,上海户籍申请结果在哪个网站查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4 09:44:08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户籍申请结果在哪个网站查询

12333,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里面有政策说明,或许打电话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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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口签到上海审核过了派出所通知我去要填写什么资料

容易入驻上海户口信息证明签字盖章
有些派出所有便民服务,不过好像是周六有接待。您可访问 上海公安派出所网上工作站得到各管辖地派出所电话去询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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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户籍街道查询 急

直辖市为例:上海的管理水平,市,区,街道(乡镇),最基本的层面上,有个居委会,但是这不属于行政级别。 上海徐汇区枫林街道上海宝山区,一个大集镇您的住所,一般是你的户口本,身份证和居住的街道地址在各区民政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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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户口如何迁入上海

你们的学历不高。需要结婚15年以上,才能去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您好!楼上的说的很对,农业户口是5年,非农是10年,你先去办居住证把! 当然有关联,你办了居住证就说明你一直在这里居住,上户口的时候派出所也会看居住证的!我老婆上户口的时候就是这样的!

5,上海市如何落户社区公共户

打电话给你居住地所属的派出所要一张社区公共户的所需要材料的清单,按照清单上面准备材料就行,材料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会有答复的,我刚办过,希望能帮到你。 不需要工作单位证明,不需要社保证明,我记得的是 1,身份证 2,集体户口的证明(去冠生园路拉单子) 3,和房东去办一份租赁合同的备案(建议你自己和房东直接去备案中心签订合同,那地方有空白合同的,房东要带上身份证,房产证,如果是中介的租赁合同,还需要提供中介的营业文件等等,具体可以问下备案的地方) 其他好像没什么需要准备的了,如果已婚带结婚证什么的应该是,无论如何,需要打电话给租赁房子所属的派出所打电话要个清单,做好准备工作一次性交完材料等结果就行。

6,引进人才办理上海户口我的状态显示材料已上报同事显示材

单位审核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1、2017年上海引进人才申报审核流程,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其他单位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 2、用人单位注册,世纪人才网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首次申报时,用人单位在网上登录填报引进人才申请信息,确认后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签字,用人单位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指定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3、未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到指定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首次申报时,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到指定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提交符合规定的完整的书面材料,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时间15天 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复核 审查中。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7,上海市买房送蓝印户口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和购房入户新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8]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沪府发[1998]4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2月10日就购买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以下简称购房入户)执行中的有关口径和操作规程发出通知如下: 一、购房入户新标准   购买商品住宅(指新建商品住宅,下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面积标准   本市(除浦东新区外)一套商品住宅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达到70平方米,或者浦东新区一套商品住宅面积达到65平方米的。 (二)价格标准   1、市中心区(包括黄浦区、静安区、南市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虹口区、闸北区、普陀区、杨浦区)一套商品住宅总价达到35万元(人民币,下同),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一套商品住宅总价达到32万元。   2、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一套商品住宅总价达到18万元,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嘴地区以外、内环线以内一套商品住宅总价达到16万元的。   3、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县、奉贤县、青浦县、崇明县和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一套商品住宅总价达到10万元的。   外销商品住宅以成交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交易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二、购房入户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可申请蓝印户口的有:   (一)境外人士购买外销商品住宅(包括港、澳、台同胞、华侨、海外华人购买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下同)达到入户标准的,境外购房者的外省市配偶或者购房者夫妻双方的外省市直系亲属以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二)外省市单位(包括内资企业、“三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下同)购买商品住宅达到入户标准的,购房单位的外省市职工。   (三)外省市个人(包括原居住在境内,现在境外留学或工作未取得长期居住权的中国公民,下同)购买商品住宅达到入户标准的,购房者本人(境外留学或工作未取得长期居住权的中国公民除外)或其外省市的配偶或者购房者夫妻双方的外省市直系亲属。 三、限制购房入户的规定   (一)购房者采取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需还清全部贷款或付清全部房价款后方可申报蓝印户口。还清贷款或付清全部房款后,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为其出具《购买内销商品住宅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标准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   (二)凡有二个以上购房者共同购房的,不能按规定申报蓝印户口。   (三)境外人士购买预售转让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预售转让商品住宅的,不能按规定申报蓝印户口。 四、累计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规定   (一)境外人士购买本市同一区县(浦东新区同一购房入户价格标准范围内,下同)的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本市同一区县的商品住宅,其购房面积和价款可以按累计数折合规定的入户标准申请蓝印户口。凡增加购买的商品住宅超过并符合入户标准的,可相应增加申报蓝印户口数。   以累计购房的面积和价款申报蓝印户口的,购买或预购多套商品住宅转让过户或合同登记的受理日期间隔应在6个月内。   (二)购买商品住宅后,购房者应向商品住宅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购买外销商品住宅或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的,向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下同)申请办理交易审核和转让过户手续。境外人士购买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达到入户标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为其出具《确认表》。   (三)购买商品住宅未到入户标准的,但购房者表示6个月内购买同一区县的他处商品住宅,并以本处商品住宅的面积和价款与他处商品住宅的面积和价款累加,以累计购房面积和价款申报蓝印户口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可出具《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6个月内购房者预购同一区县的他处商品住宅,经预购商品住宅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注记后,可予延长。   (四)购买同一区县的他处商品住宅后,购房者将《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交该商品住宅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将购房者在同一区县购买的多套商品住宅面积和价款累加,以累计数为基数,达到入户标准(面积标准或价格标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为其开具《确认表》,并注明购买的各处商品住宅地址、建筑面积、价款及按累计面积或价款可以申报蓝印户口的人数。   (五)购房已申报蓝印户口或累计购房已申报蓝印户口,但面积或价款按规定标准有余,所余的面积和或价款不得再申报蓝印户口或与他处商品住宅面积和价款累加申报蓝印户口。   (六)累计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3年人将其累计申报蓝印户口的商品住宅全部或部分转让和出租的,根据《上海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销其原申报的蓝印户口。 五、购房入户的程序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过户申请后,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给予答复。符合过户条件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1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规定缴纳契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等税费,并将资料移转,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人士购买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达到入户标准的,或持有效的《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且购房累计达到入户标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可应购房者的请求,为其出具《确认表》。   境外人士购买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未达到入户标准,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可应购房者的要求,按规定开具《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   商品住宅转让过户后15日内,房地产交易中心发放房地产权证。   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的《确认表》和房地产权证后,购房单位的职工、购房者夫妻双方及其直系亲属、境外人士的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可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确认表》和房地产权证以及《上海市蓝印户口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向商品住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署)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警署)受理后,填报《占报蓝印户口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公安局审批。经批准同意的,由审批单位签发《准予登记蓝印户口通知》,公安派出所(警署)据此给予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并在蓝印户口薄内注记累计申报蓝印户口的各处商品住宅的地址、面积和房地产权证号。   购房入户后3年内,原购房者不得将申报蓝印户口的商品住宅再转让或出租。3年内,原购房者不能提供蓝印户口薄内注记的房地产权证的,或公安机关发现蓝印户口薄内注记的房屋已出租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注销其蓝印户口。 六、购房入户新标准的执行日期   凡1998年5月25日前,购买或预购商品住宅了蓝印户口,仍按《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规定》(沪府发[1996]30号)规定执行。   1998年5月26日至1998年10月25日期间,购房入户的标准为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本市各区县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70平方米或者房屋总价达3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蓝印户口。购房入户的规定和手续按《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规定》附件一(《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执行。已达到标准而尚未申报蓝印户口的,原受理商品住宅转让过户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事人申请,可为其补开《购买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资格认证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自1998年10月26日起,境外人士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统一按《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原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购房的,按购房时的标准执行。   凡1998年10月26日后购买的商品住宅,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审核表》,尚未向公安机关申报蓝印户口的,购房者可凭原《审核表》向开具审核表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换取《确认表》;已申报蓝印户口的,经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在原《审核表》背书同意后,购房者凭已背书的《审核表》向交易中心换取《确认表》。   购房日期以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与购房收款凭证日期不一致的,以其中日期较早的为购房日期。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局以前颁发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悖,以本通知为准。
早就没有了,在2002年就已经停止了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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