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买卖电视的行为具有欺诈性,从一开始就应该无效,1,2.马可以请求陈、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返还因其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并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4.岳、均要求厂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由电视机质量问题引起的,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根据民法总则第58条。
1、 民法 案例 分析1。张晨买卖电视的行为具有欺诈性,从一开始就应该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第58条。2.马可以请求陈、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返还因其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并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张和岳购买电视是有效的,因为岳是以接近市场价的价格购买的,他对此并不知情,他属于一个真正的第三方。因此,买卖的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岳、均要求厂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由电视机质量问题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