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劳动法"明确规定必须。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仲裁和诉讼中会有这方面的要求。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第七项:社会保险。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未依法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七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都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6、 劳动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劳动法始于1995年!《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从1998年到现在,每年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2008年以前支付了赔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门出具的一般劳动合同不支付违约金,但有两种例外,即有服务条款的合同和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要支付违约金。那不是劳动法,而是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7、08年前 劳动法员工应自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交的话,可以交一些仲裁,比如养老金。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时间,但实际上劳动者上岗就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这个时候没有争议。但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实际上是对单位拖延缴纳社会保险的惩罚。
8、2008年新 劳动法退休年龄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和《老弱病残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退休可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满10年。
(4)因工致残,经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止领取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