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义务属于消极行为,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而就业报告义务属于积极行为,表现为作为的形式,积极行为是主动实施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是指以消极的形式表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中,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合法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的区分取决于身份和当前行为等,竞业限制为消极行为。
合法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的区分取决于身份和当前行为等。,看行为人是否有义务做某事,而不是常识上的好与坏的方面。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主体表现行为的形式:积极行为是指行动,应该是某种东西,表现为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形式。又称行为,是指以积极主动的行为形式作用于客体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双方按照合同按时交货。再比如:我要签订买卖合同,所以我主动寻找买家,协商价格,这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我在税务机关依法纳税也是一种积极的行为。积极行为是主动实施行为。消极行为是指不作为,即主体以沉默、放弃作为、主体不干涉客体的形式来表达。又称不作为,是指以消极抑制的形式出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例如,甲方向乙方发出要约,而乙方在承诺期内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再比如:依法应纳税而不纳税,就是消极的行为。我应该注册,我不会改变它。这些都是消极的动作。
2、竞业限制是积极行为还是 消极行为竞业限制为消极行为。竞业禁止义务属于消极行为,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而就业报告义务属于积极行为,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因此,竞业禁止义务和就业报告义务属于竞业禁止协议中两个不同的内容。竞业禁止义务是对劳动者设定的一种消极义务,劳动者应当以此为不作为,就业报告义务是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一种行为,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说明自己的就业情况,提供相应的就业信息。在民法理论中,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又称行为,是指以积极主动的行动形式作用于对象的合法行为,如销售专员完成每月的销售任务。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是指以消极的形式表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