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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助保贷管理办法,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5 13:15:20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条件:有合法的身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银行跟政府合作的一款贷款产品。 该产品,允许企业缴纳少量的保证金,就贷出大金额的款项出来。企业交保证金、政府出一定的保证金作为风险铺底资金作为担保。 例如,政府出资一千万作为铺地资金,企业缴纳10万保证金就可以贷出100万出来,企业到时候还不上款就由政府来补偿。 这种贷款对企业是有选择的,一般政府会成立出一个名单,取名“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池”类似的名字,只有名单内的企业才可以享受这种优惠。企业申请成功之后,就到银行交资料,银行办理贷款,直至最后银行放款。

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

2,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重庆市若农村户口职工已购房则必须按照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必须是用商业借款借款人的公积金转。。。如果你不是借款人的话就没法转了,如果你父亲有公积金可以用他的公积金转。然后楼上有点说错了,不用把商贷全换上,到时候来管理部办理商转公,然后是公积金房贷款把你的商贷还上,然后你就欠公积金的钱了,就是换了个人。不懂得再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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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公积金提取问题

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办理地点为: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公积金的许多政策,在国家“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大框框下,各地区都有自己的规定,你提到的离职人员要两年后才能提取公积金,是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现摘录如下: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其中第(五)条规定了要两年时间。 对于利息问题,结息利率是按照3个月的定期存款计息,目前的利率是3.10%。 补充回答: 我是上海的,不是重庆的。回答可能不对路,请谅解。

重庆公积金提取问题

4,重庆如何申请公租房 实施细则有详解

哪些人能申请公租房?如何申请公租房?申请时要带些什么材料?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昨起实施的《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对此一一作了明确,现有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也能申请公租房。 《细则》共分12个部分,分别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方式、申请条件、申请要求、审核配租、租赁管理、退出管理、出售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允许合租,但不超过3人 《细则》规定,申请人可以由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3种方式申请。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同时,《细则》也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申请人必须符合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界定。 《细则》规定,稳定工作的界定共有4类:一是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二是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三是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四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收入限制标准更细 《细则》对《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的收入限制标准,也有了进一步明确:一是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二是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为了让真正需要的人住上公租房,《细则》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无住房:一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二是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三是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此外,申请人(包括配偶)直系亲属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的,视为家庭具有住房资助能力,同样也不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时要带五种材料 《细则》中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公示、轮候和配租。那么,申请时,申请人须带上哪些材料? 《细则》中规定,申请材料主要有五种:一是身份证明,二是婚姻证明,三是工作和收入证明,四是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五是住房情况证明。 针对不同类别的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细则》还进行了规范: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收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主城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有单位的申请人,还需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此外,摇号配租时将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摇号配租,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布,并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轮候。 租满5年后可申请购买 若承租人的5年租期满了后,可以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之后的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但不能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而且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需要转让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同时,《细则》还规定,符合《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户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核合格后,由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向市公租房管理局统一申请。廉租住户配租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并按现行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交纳租金,优惠部分物业服务费。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差额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5,重庆市城镇户口住房公积金离职后该怎样提取

解除工作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就可以持有效证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次数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一)符合第二章第五条(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八)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职工应要求调入单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6,重庆市城市公积金在岗人员提取方法

在职职工提取: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非销户提取:受理地点: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需填表格: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3.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提取条件: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2.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1)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且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提取额度不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首次提取但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首次及以后各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3)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贴息贷款的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公积金贴息贷款未还清前,不能以其他条件办理提取(销户性提取除外),职工当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实际还款额度。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5.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注意:1.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2.公积金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本息提取。
离、退休人员可以凭离、退休证明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一次性全部提取出来,即办理销户提取。办理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为职工的离、退休证、身份证(有的地区还需要原单位转移住房公积金凭证复印件,具体可咨询下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办理前应准备好支取本人公积金存折,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相关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7,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政策

建议登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就主办的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 t t p : / / w w w . c q w q . g o v . c n / ,你需要知道的政府扶持政策、法规、申办条件上面全部有详细说明。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第二章 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注册地及经营在重庆市范围内; (四)具备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及其投资者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无涉黑、涉赌、涉毒的不良记录; (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七)有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八)承贷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按《意见》规定对科技类、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服务型微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不得向国家禁止的行业或项目发放微型企业贷款。 第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微型企业可在农行市分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确定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二条 对申请贷款的微型企业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以贷款上账日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借款人贷款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不再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可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法和分期还款法,贷款逾期应按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微型企业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专业担保公司需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对担保总额度、合作期限、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应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自有资金须先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八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微型企业贷款本息,经工商、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各承担1/3,余下1/3由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承担。第三章 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微型企业贷款之前,应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第二十条 借款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借款人申办企业及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担保公司对微型企业担保申请原则上应简化审查流程,经内部审核后在5—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担保,承贷金融机构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简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发放流程,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在完善担保手续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之后,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放款。原则上贷款审批期限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根据实际用款需求使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及追偿工作。 第四章 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市 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融资专项资金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委托承贷金融机构凭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划拨贴息资金后,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汇总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审核后据实划拨。此款只能用于微型企业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采取下列方式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一)三峡担保公司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并单独制定该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三峡担保公司在有分支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经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供直接担保。在其他区县(自治县),由经三峡担保公司审核授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额度。单户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年担保费率。参与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期限。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期限为1—2年。第六章 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工商、财政、金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承贷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的申请、培训、注册及评审推荐;财政部门负责微型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融资专项基金的安排,牵头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的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微型企业贷款独立的操作流程、核算机制和微型企业贷款发放的绿色通道,提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积极性。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七章 附 则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华社:重庆微型企业贷款贴息额度提高至15万元 新华社重庆4月5日专电(记者 韩振)为破解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企”)融资难,重庆从4月份开始,将微企政策性贷款贴息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同时鼓励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解决微型企业担保难题。 重庆市工商局微企处处长聂刚称,微企贷款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需要有经营业绩作为保障,初成立的微企无法满足条件;二是需要担保物,微企一般缺乏相应的固定资产;三是银行的贷款利率一般是基准利率的2-3倍,高利率让微企“望而却步”。 针对这种情况,重庆市从4月份开始,将政府政策性贴息额度提高至15万元,同时将注册资金在15万元以内的都划为“微企”,鼓励市三峡担保公司与各商业银行合作,推出“见贷即保,见保即贷”等快捷服务微企融资的措施,避免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对微企重复审查。 据介绍,重庆今年将强化银行贷款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微企贷款余额超过50亿元。同时,鼓励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化为微企,政府将给予税收鼓励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完)重庆晚报:扶持微企又出三新政 微型企业有了新政策:注册资本在15万元以内的都可以申办微企;微企政策性贴息贷款最高可达15万元;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办微企,享受微企的优惠政策。昨日,重庆晚报记者获悉,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并为促进微企健康发展颁布了三大新政策。  市工商局微企处处长聂刚介绍,截至今年3月底,全市累计发展微企5.46万户,解决就业43.24万人。其中,今年新增的微企有3682户。  聂刚称,今年我市要发展微企3万户以上,解决就业25万人以上。截至3月27日,全市通过网上预申请系统提交的微型企业预申请已达3.28万户。其中,通过预审查已正式受理申请1.13万户。市工商局还将继续推行网上预申报制度,简化注册登记流程。  此外,微型企业现在就可网上申请年检并减免相关费用,年检工作将持续到6月底。  三大新政之1 提高注册资本上限  数据:15万元  新政: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上限为15万元。  旧规: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超过10万元。  提醒:政府对微企的财政扶持力度不变,微企一般仍可享受3万至5万元的财政补助,创业者可享最高补助仍是5万元。  三大新政之2 提高贴息贷款额度  数据:15万元  新政:对微企政策性贷款贴息最高可达15万元,财政贴3个点利息。  旧规:对微企政策性贷款贴息最高可达10万元,财政贴3个点利息。  提醒:有贷款需求者要先到工商部门备案,提交贷款申请。也可直接通过微企创业平台,填写“融资需求”备案表格。  三大新政之3 个体户可转成微企  数据:3万户  目标:全市今年要完成发展微企3万户以上。  新政:鼓励符合微企申办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办微型企业。  提醒:“个转微”可不参加创业培训,可保留原有字号。除不享受财政资本金补贴外,其他对微企优惠政策都能享受。  微企可享优惠政策  1.扩大申办人群  除“九类人群”外,在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等,只要有创业能力都可申办微企。  2.放宽场地限制  制造业微企面积下限只需80平方米,加工业微企面积下限只需50平方米,生产环保节能产品、全市或区县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企业可在20%幅度内适度放宽。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入驻微企孵化园、创业基地和工业园区的微型企业不受经营场所面积限制,还可利用自有住房创业。  3.放宽年龄限制  申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男性放宽至70岁,女性放宽至65岁。  4.简化申办程序  今年2月份开始,申办微企的创业者,可上网进行预申请。   5.财政补贴  创业者可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房租、购买设备、加盟费、采购货品等。  6.税收优惠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  7.行政规费减免  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8.轻微违法免罚  对年检中发现微型企业有逾期申报年检等轻微违法行为,一般不予罚款。  9.经营扶持  政府采购订单向微企倾斜。  10.知识产权扶持  微企注册商标,可获各地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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