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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资料规范,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8 16:12:11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我市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采取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和移送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做到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统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处理、信息化建设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称相关专工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相关工作。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五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官方网站公开。第六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过备案数据共享、审查建议移送、审查标准协同、疑难问题会商、工作信息交流等方式,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等有关工作部门的衔接联动和协作。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畅通审查渠道,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广泛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人大常委会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审查论证、课题研究和业务培训等。第二章 备案第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检察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区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报送一式两份的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等。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报送的电子文本应当符合相关格式标准和要求。  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发送电子回执;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重庆市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规范文件有哪些

郊区二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 一、目的: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使现场安全文明工作体现标准化、统一化,以改善企业形象,以现场管理推进工程整体质量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案。各施工项目部必须遵照实施。 二、编制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手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三、实施要求: 1、现场临设: (1)、施工单位必须全面贯彻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施工现场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2)、施工现场主入口必须设置大门。大门净宽度设置要求不小于6米,两边设置门柱,门柱为截面600*600高不小于3米的实心砖砌体,水泥砂浆抹灰、白色条砖饰面。大门为钢制,门扇采用钢板焊制,中间留设1米宽小门。大门框、扇刷蓝色油漆。大门平时为封闭,门扇可喷涂字样“施工重地,闲人免进”或“郊区二建公司”,人行小门上部悬挂“进入施工现场、佩戴安全帽”的图文标识牌。 (3)、门头设置:统一设置为900高、长8米的灯箱标牌,灯箱罩面为蓝底图文喷涂材料,门头喷涂文字为“郊区二建承建XXX工程”字样。 (4)、围墙设置:施工现场要求采用1.8米高的彩钢板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彩钢板底部采用砖砌体砌筑围墙基础,要求墙基要牢固、上口找平、内外抹灰;彩钢板围墙支设统一白面向外,要求支设要牢固、稳定,彩钢板面保持整洁、美观。彩钢板围墙可沿墙里侧保持一定间距设置加固钢立柱,钢立柱上口用钢管预留插孔(插彩旗用)。 (5)、施工现场大门口一侧设置现场管理八牌一图,要求内容齐全、标牌规范。 (6)、施工现场实行办公区、施工区分设,施工现场不设生活区。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门房和办公室。施工现场的门房、办公室、仓库、标养室等等临时用房必须为彩钢板房(或砖砌砌体抹灰涂料饰面+彩钢板顶棚),屋高在2.1米以上,屋顶颜色为蓝色。 门房设置在大门内附近,门房内只摆设办公桌椅,墙面悬挂门卫制度、保卫制度及责任分解图,门房工作人员佩戴袖标,严格按照门卫制度管理施工现场出入人员、车辆。室内保持干净整洁。 办公区要求设置砖砌透视围墙,办公区设置花池,其余地面作混凝土硬化。办公室内要求地面为饰面砖。室内设置卫生制度,保持办公室内干净整洁。 施工现场设置水冲厕所一座,并安派专人定期清扫,保持厕所内干净、整洁、无异味。 (7)、施工现场办公区附近设置宣传栏、黑板报,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更新内容,做好施工现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8)、办公用房应设:项目经理室、吸烟室、标养室、办公室、会议室、门卫室,办公室门口应设名牌和办公区标示牌;各办公室布置应实用、整洁。 (9)、施工现场设置数量和种类满足现场使用和管理的告示牌、标志牌、警示牌施工标示牌及管理图表,所使用标牌、图标设计制作要规范。 (10)、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并定期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如: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文明施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廉政制度、各项台帐等。2、现场管理: (1)、施工现场要求规划整齐,科学有效,设置齐全。 (2)、施工现场设置一条不小于4.5米的主要通道,要求路面作混凝土硬化。保持路面干净、畅通。 (3)、施工现场整理要平整,并设置排水设施,做到有序排水,要求排水畅通,现场不得存有积水。安排专人维护现场,保持现场干净整洁。。 (4)、根据平面布置图在施工现场搭设水泥棚(搭设要求同现场临设),水泥棚地面、砂石料场地、木工作业区、混凝土搅拌区要求做混凝土硬化地面。施工现场其它地面可做成碎石硬化。 (5)、施工现场的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的堆放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布局图完成。料堆要整齐,并按照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等悬挂标识牌。 (6)、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垃圾堆放场地,并做好垃圾堆放的标志。施工现场所有垃圾全部堆放于垃圾堆放处,安排人员定期将垃圾运出现场。 (7)、施工现场按照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摆放区,并建立消防制度和相关的责任制。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配备要齐全,摆放要整齐。做好定期检查工作。 (8)、施工现场配备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做好现场紧急救援培训,积极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 3、安全管理: (1)、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指标,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对各部门、工种、班组进行安全考核,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责任。 (2)、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根据现场情况对安全目标进行分解,并落实到人。 (3)、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编制专项安全措施,定期专人落实安全。 (4)、分部分项工程做好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要做到全面、针对性要强、交底签字手续齐全。 (5)、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定期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完成隐患排除。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所列项目要严格落实,予以排除。 (6)、现场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要做好年度安全培训。 (7)、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8)、进入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9)、建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报告制,按照要求处理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 (10)、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并按照安全标志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 4、脚手架: (1)、制定施工现场脚手架施工方案,做好脚手架施工方案审批手续。 (2)、落地脚手架要求在脚手架底部设置宽度60cm、厚度不小于50mm的混凝土基础(基层夯实),架体底部20cm高度处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3)、悬挑脚手架要求用工字钢作悬挑梁,悬挑梁按照立杆间距1.5米布置,梁上焊短管做底座,脚手架立杆插入固定,然后绑扫地杆。悬挑架与建筑结构的固定方法经计算确定。 (4)、做好架体与建筑物的拉结。连墙杆的设置应从底层第一步大横杆处开始设置,连墙杆的设置宜靠近主节点设置,两杆的设置间距设置符合有关要求。连墙杆与建筑物拉结牢固。 (5)、立杆、大横杆、小横杆灯杆件间距应符合规范规定和施工方案要求。合理设置剪刀撑,每组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斜杆与地面夹角45~60度剪刀撑的接长均采用搭接。剪刀撑的间距设置应符合有关要求。架体高度超过24米时,可在脚手架拐角处和中间沿纵向每隔六跨在横向平面加设斜杆。 (6)、按照脚手架宽度满铺脚手扳。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安全网,安全网应设在外排立杆的里面,用符合要求的系绳将密目网周边每隔45cm系牢在脚手架管上。遇作业层时,在脚手架外侧大横杆与脚手板之间设置防护栏杆和档脚板。 (7)、做好脚手架搭设技术交底,脚手架搭设完毕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8)、在立杆和大横杆焦点处设置小横杆,小横杆两端与里外排大横杆连接要牢固。 (9)、钢管脚手架立杆和大横杆的接长应采用对接。 (10)、脚手架铺设脚手板一般应至少两层,上层为作业层,下层为防护层,当作业层下无防护层时应尽量靠近作业层处挂一层平网。当作业层脚手板与建书屋之间间隙已构成落物、落人危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落物对作业层以下发生伤害。 (11)、脚手架搭设使用管材、扣件、密目网等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 (12)、设置专门人行通道(斜道)。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坡度为1:3。在通道拐弯处设置平台,通道及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搅拌。通道应设置防滑条内间距不大于30cm。 (13)、施工现场所用各种卸料平台,必须专门作出设计并绘制施工图纸。卸料平台应自成受力体系,禁止与脚手架连接。卸料平台应便于操作,脚手板铺平绑牢,周围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并用密目网封严,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识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5、基坑防护: (1)、做好基础施工基坑支护方案,当基坑深度达到2米时,按照高处作业和临边作业的规定搭设临边防护设施。基坑周边搭设1.2米的防护栏杆,并用密目网封闭,并设红色警示标示。 (2)、基槽开挖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置安全边坡,并根据现场情况做好边坡支护。 (3)、根据施工现场地质及气候做好基坑的降、排水。 (4)、坑边堆置土方和材料包括土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不应离槽边过近,堆置土方距坑槽上部边缘不少于1.2米,余土堆置高度不少于1.5米。 (5)、基坑施工作业人员应设置上下专用通道,不准攀爬模板、脚手架。 (6)、做好施工现场基坑支护变形监测记录。 (7)、基坑内作业时,安全防护应符合有关要求。 6、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要求有模板专项施工方案,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和计算要符合有关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施工方案要切实可行,并且在实施前必须经过现场监理审批。 (2)、模板支撑体系应保证稳定可靠,立柱底部应设置垫板,禁止使用砖或脆性材料代替垫板。要求立柱的间距不大于1m;立柱高度大于2m时,应设置两道水平拉杆,满堂红模板立柱的水平支撑必须纵横双向设置。支架立柱四边及中间每隔四跨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立柱每增高1.5~2m时,除再增加一道水平拉杆外,应每隔两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3)、模板上对施工设备应合理分散堆放,不应造成荷载的过多集中。模板上的荷载应符合支撑体系的要求。 (4)、施工现场的模板应按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对方高度不宜超过1.6m。 (5)、模板拆除前应提供合格的混凝土试压报告和模板拆除申请,模板拆除申请经审批后,再安排人员进行模板拆除的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要有可靠的安全保证措施,并设专人负责管理。现场拆下的模板、支架等物要及时清理,不得任意堆放和随意抛掷。及时安排人员清理未拆净的悬空模板。模板拆除后,安排人员清理现场的垃圾和杂物,保证活完场地清。 (6)、模板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要求,必须经过有关人员验收确认方可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7、“三宝”、“四口”防护 (1)、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必须有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证和准用证。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 (3)、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采用密目网对建筑物进行全封闭。 (4)、独立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且配戴要正确。 (5)、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防护要符合要求。 (6)、楼梯井应设置防护栏杆,电梯井扣除设置固定栅门外,还应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2m)设置一层安全平网,平网内无杂物,网与井壁间隙不大于10cm。防护栏杆、防护栅门应符合规范规定,整齐牢固、安全可靠。 (7)、各类预留洞口的防护做法应针对洞口大小和作业条件,视情况做好可靠的安全防护。 (8)、通道口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防护棚顶部可采用5cm厚木板或相当于5cm厚木板强度的其他材料,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严。防护棚上严禁堆放材料和杂物。 (9)、施工现场工作面周边无防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90cm时,必须按要求搭设临边防护。防护栏杆应上下设置两道横杆,防护栏杆要保证连接可靠、牢固,并采用密目网进行封闭。 8、施工用电: (1)、制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并报现场监理予以审批,符合要求后再按照方案对施工现场临点进行布设。 (2)、做好施工外线电路的防护工作,保证外线电路的安全距离,有必要的情况下对外电设备作封闭。 (3)、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现场接地、接零应符合要求。 (4)、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的接电和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应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箱”。开关箱应做可靠的漏电保护。配电箱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防雨等措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配电箱内配电线路应标示明确。 (5)、施工现场的照明应设置专用回路。照明灯具的设置和线路不设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6)、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不符合要求、老化、破损的线路及时进行更换或维修并达到要求。 (7)、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巡视检查记录。 (8)、施工现场的临电布设完成后,申请验收,符合要求后,准许送电使用。 9、塔吊: (1)、塔吊的安装和拆卸要求有专门的施工方案,安装和拆卸之前要求上报施工申请(附专业施工资质和专业人员的上岗证)。安装和拆卸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2)、塔吊安装完成后要进行试车,并对所有配件进行全面维护,检查所有限位装置、保险装置、电气线路、接地接零、零配件等要求保证正常、安全工作。 (3)、自升式塔吊高度超过要求时,应按照要求设置附墙装置,确保塔吊的稳定。 (4)、塔吊司机和信号指挥人员要求持证上岗,塔吊工作时,司机和指挥人员步调保持一致。 (5)、多塔作业时,现场布置满足施工要求,且互不干扰。高低塔作业时要保证足够的安全作业间距,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6)、塔吊应按照要求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 (7)、塔吊安装完成后应向现场监理报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吊安装完成后须向政府安检部门报验、备案。 10、施工机具: (1)、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 (2)、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要求及时进行报验,现场安装完毕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施工机具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要求在机具使用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4)、搅拌机应设置安全防护、防雨棚,防护棚顶应设置双层防护。 (5)、施工机具接线要规范,接地接零符合要求。安排人员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机械及电气线路。 四、现场考核: 1、施工现场定期组织监理、项目经理等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检查评分标准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考场考核分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分项,各为100分。 综合评分为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分的平均值。 3、等级的划分: 优良:分项得分75分以上,且综合得分85以上。 合格:分项得分65分以上,且综合得分70以上。 不合格:分项得分60分以下,且综合得分70以下。 4、经考评评定为优良的一次给予奖励,连续两次得分为优良的给予2000元奖励;经考评评定为合格的发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如在整改期限内得不到有效治理,给予2000元违约处罚,并发停工整改通知,直到整改符合要求;经考评评定为不合格的除对施工单位发停工整改通知外,并罚违约金5000元,由此造成延误工期等,损失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6、对不配合此项工作的施工项目部根据考评结果,考评小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整顿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或对其进行经济处罚。7、在实施标准化活动中,望各施工项目部给予积极配合。 8、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规范文件有哪些

3,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的内容

第一章 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 参保登记第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第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办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等。(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有纳税关系的,还应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外地驻渝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第三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用人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对符合要求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单位通报审核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第四条 本工作规范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直接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其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后,予以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应及时核对本单位及职工的社会保障号对照表,对基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予补正。第五条 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补办。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属实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其社会保障号不变。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六条 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一)单位名称;(二)单位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七)开户银行及账号;(八)地税顺序号;(九)参保单位增加参保险种;(十)社会保险其它登记事项。第七条 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证、照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第八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信息记入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变更的,公共业务办公室应当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三节 注销登记第九条 参保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兼并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出统筹范围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十条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4),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第十一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拟注销登记信息和业务通知,由参保单位持《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拟注销登记信息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补、退收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滞纳金等)、待遇审核及支付结算等后续业务,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参保单位办完后续业务后,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的《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公共业务办公室。公共业务办公室据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保存参保单位的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第二章 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第一节 参保人员增加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因新招、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应于新增人员报到后15日内或单位合并后的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职工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5)。(二)其他资料1. 因单位合并增加人员的,应提供单位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 新增加离休、退休人员的,应提供其离退休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 从统筹范围外转入的人员,还需提供其转入个人账户的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新增人员属于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参保单位应于其报到的当日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当日不能按照本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完整申报的,可先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申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补报新增人员详细资料。第十四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为新增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第二节 参保人员减少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调动工作、辞职、辞退、参军、上学、失踪、死亡或单位拆分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附件6),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参保人员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调令(函)、卫生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等;(二)因单位拆分减少人员的,应提供单位拆分的批准文件。第十六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减少人员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审核无误的,将其减少原因、减少时间等信息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公共业务办公室在受理参保人员死亡时,需将死亡时间明确到具体死亡日期,以便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实时结算费用。第三节 参保人员退休第十七条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退休信息通知公共业务办公室。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有权机关批准退休(职)后,参保单位应于其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当月,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7),并出示其退休(职)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八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险种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后,办理相关后续业务。若信息传递有误的,由参保单位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维护。第三章 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核定第一节 工资总额申报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单位和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参保登记及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额。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向上取整到元。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办理工资总额申报,应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附件8)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附件9)。参保单位在进行工资总额申报前,应通过张榜公示或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方式,让每一个职工知晓其全年工资收入。张榜公示应在本单位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其填报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应有本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没有成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签字。第二十一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查认为申报不实的,应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保单位重新申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节 缴费基数核定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第二十三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申报信息后,按规定核定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核定其缴费基数;对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核定其缴费基数;以参保单位在职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确定该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第二十四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完成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章 汇总传递征缴计划第一节 汇总、传送征收计划第二十五条 各险种经办机构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作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等业务的申报统计期,对参保单位在每月21日至月末期间申报的增减变动情况,统一纳入次月处理。第二十六条 每月25日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区县各险种经办机构分别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工作,生成次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并报送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第二十七条 每月底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各险种经办机构传送的征收计划进行整合,形成《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明细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10)送当地地税部门;形成《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汇总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11),报送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备案。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分区县进行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交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第二节 缴费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分为欠费计划和当期征缴计划。欠费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按年提交地税部门,每年提供两次(提供每年1月份的征收计划时和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当期征缴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交。当期征缴计划分为正常计划(即按月产生的当期征缴计划)和临时计划(即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一次性征缴计划,如:稽核补缴、漏投补缴等)。第二十九条 当期征缴计划中的正常计划,采用参保单位网上办费和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纳两种征缴方式。欠费计划(包括历年欠费和当年往月欠费)和当期征缴计划中的临时计划,采用参保单位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纳的征缴方式。征缴中,参保单位对征缴计划有疑异的,应向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如需修改的,由公共业务办公室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交修改方案。第三十条 参保单位网上办费模式具体为:(一)参保单位到当地地税部门签约选择采取网上办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为参保单位开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费申报平台。(二)参保单位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网上办费平台一次性完清当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三)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按照社会保险各具体险种开设“XX基金待划转专户”,用于每日社会保险费款的归集、划转,该账户资金日结日清,余额为零。(四)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按日将收到的费款划解到当地对应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征缴分户或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征缴分户),同时将分险种、分缴费单位的扣款成功明细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反馈给当地地税部门,并打印当日的《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加盖公章后提交当地地税部门。(五)在2011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于每月的6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日、21日和次月1日分险种打印对应时段1-5日、6-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20日和21日至月底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汇总表》和《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盖章后连同电子数据提供给对应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其余时间里,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按日将收到的人民银行提供的《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传真给对应险种经办机构。从2012年起,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各表提供给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分送给各险种经办机构。以上日期遇节假日顺延;对应时段如无数据,则不传递。(六)各区县(自治县)征缴分户银行每日将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划转费款的收款回单加盖业务专用章后,提供给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对应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会计核算。第三十一条 参保单位到开户银行缴费模式具体为:(一)参保单位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到地税征收厅,由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按所在地公共业务办公室提供的当期征缴计划,为参保单位分险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参保单位暂不能足额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或需要补缴欠费的,应到地税征收厅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明确本次缴费的险种、费款项目和金额。地税征收人员据此分险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二)参保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完清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三)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将对应费款划扣到各区县(自治县)对应险种的征缴分户。(四)征缴分户银行应在基金到账的次日,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对应险种经办机构提供加盖收讫章的各参保单位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其中,养老保险和市级统筹区医疗保险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 回执)原件,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他险种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原件,送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印加盖专用印章后转相应险种经办机构进行会计核算,(下同)。第三节 对账及记账第三十二条 每年1月至11月,财政部门、各险种经办机构以每月20日为当月关账时间,每年12月,财政部门、各险种经办机构以12月31日为当月关账时间。第三十三条 对网上办费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日将征缴分户银行提供的收款回单和地税部门提供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汇总表》、《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和《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中的金额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记账;发现不一致的,各险种经办机构立即将问题反馈给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附件12)交地税部门牵头,按谁出错谁纠正的原则,经当地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并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上签署处理意见后,由地税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2011年内暂行)按原资金划转渠道办理退回相关手续,再由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重新划转资金。同时,地税部门将《税收收入退还书》和《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送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分送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资金更正情况并作为记账依据。第三十四条对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费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收通用缴款书》据实记账。第五章 信息维护第一节 基础信息维护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中所列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应于发生变更后15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并出示相应变更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十六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无误的,将变更内容记入其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节 缴费信息维护第三十七条 因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等原因形成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维护、漏投补缴等,由参保单位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附件13),并提供维护年度《职工工资花名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十八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无误的,将维护信息记入其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维护信息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第三十九条 从本工作规范实施之日起,参保单位申报办理职工缴费信息维护,应按规定同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信息维护,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第三节 复查第四十条 参保单位认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公共业务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复查申请后,应认真组织复查。确有错误的,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并在收到复查申请后2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第四十一条 其他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认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公共业务办公室提出复查建议。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复查建议后,应认真组织复查。确有错误的,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公共业务办公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含下属事业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以外的劳动保障业务工作中,先于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报的公共基础信息资料,经审核后,应建立档案资料予以保存,并可建立计算机数据库记录以便共享。在这些公共信息被纳入社会保险公共信息之前,上述机构可以对这些公共信息进行补充、维护。公共业务办公室可按规定将上述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纳入社会保险公共信息并进行维护。这些登记信息一旦纳入公共业务办公室监控以后,其他工作机构不得再随意更改。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按年向各区县(自治县)下达参保缴费稽核任务。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根据市公共业务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按年对参保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组织实施统一稽核。第四十五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增减变动、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维护和缴费信息维护等业务,只能由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办理,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第四十六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备份保管工作。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工作规范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范为准。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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