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集中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也要按上述原则核定并执行。
第六十条 同一地区有多个临时零售价时,招标人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为本单位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临时零售价。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7日内,经办机构应当向投标人公示评标和定标结果,内容包括定量评价分数、定性评价票数、中标品种等。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始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后,按照《文件范本》规定的格式,按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招标采购履约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六十三条 制定评标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行科学评估、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和价格合理,遵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没有纳入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坚持为满足招标人的临床用药需要服务,充分考虑各级各类招标人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必须在《文件范本》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没有载入《文件范本》的,在评标时原则上不得采用。
第六十五条 评标方法包括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综合评价。招标人确定评标方法时,应以综合评价为主。
第六十六条 定量评价是采用要素加权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定量评价的评价要素应包括药品质量、投标报价、配送服务和商业信誉等。将每个评价要素量化为若干个评价指标并形成指标体系,然后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百分制定量加权。
评价要素量化后形成的指标体系,应全面反映招标人对药品采购的本质要求,对社会和所有投标人公开。
定量评价指标应依据《文件范本》提出的指标体系,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评价要素和有关评价指标,确定各项评价要素和指标的权重,并经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六十七条 评价要素及各项指标的评分权重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在确定评分权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40%;
(二)价格要素权重应低于质量要素权重,但不应低于质量权重的50%;
(三)商业信誉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15%;
(四)GMP类药品中的专利药品,可按不超过价格分的50%加分,并计入质量分总分;
(五)因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部门查处并通报的投标人,其商业信誉分数应酌情扣减。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可在两年内拒绝其投标;
(六)根据对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等进行的客观评价分数不应低于总分的2/ 3。
第六十八条 定量评价可以分专业组进行,每个专业组负责部分评价指标的评审和比较。各专业组的分数汇总后产生中标候选品种。也可不分专业组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六十九条 定性评价是利用专家的知识、经验和判断通过记名表决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
定性评价的评标依据主要包括招标人的用药习惯、对入围品种品牌知名度和质量价格比的认同程度以及招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进行定性评价时,应参照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招标人的用药习惯,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统一参评专家对投标药品的认识和评价标准。
第七十条 实行定性评价时决定中标候选品种的依据是记名表决票数。将同一评价项目的不同品牌品种依得票多少排列,得票最多的为中标候选品种。
第七十一条 综合评价是将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综合应用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
进行综合评价前,应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定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定性评价原则,同时确定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结合方式。
通过定量评价,将不同品种依得分多少排列,选择得分最多的3—5个为入围品种。
通过定性评价,将入围品种依得分多少排列,得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品种。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为中标候选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