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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会最新福利文件,重庆市总工会事业单位职工婚丧假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09:15:06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重庆市总工会事业单位职工婚丧假

重庆市总工会事业单位职工并没有独立的丧假假期,执行全国标准,是3天!

重庆市总工会事业单位职工婚丧假

2,新所得税法关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规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不需要计提。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新所得税法关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规定

3,重庆市工会组织外出活动就餐是否违规

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而组织体育比赛或外出就餐当然是工会活动中很常见的一部分。
也许是的。

重庆市工会组织外出活动就餐是否违规

4,有关重庆市退休职工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5,重庆最新的特殊工种工人退休后补贴政策是什麽

特殊工种可提前10年退休  (二)199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在此次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范围。   (三)对曾经从事过特殊工种作业,于1993年1月1日——2002年3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且现已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特殊工种补贴仍按[199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满1年加发1元,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2元;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3元。   (四)2002年4月1日后,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按照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补贴发放标准为:按高空、特繁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20元;按井下、高温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35元;按有毒有害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50元。   对在2002年4月1日后退休的,虽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过,但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不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

6,重庆市最新劳动法有什么新内容

哦忘说了 不是重庆劳动法.劳动法是全国性质的.
接上: 10.关键词:内部制度 职工有权参与修改企业“霸王规章”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这里说的是“讨论”而不是“通过”,“协商”而不是“协商一致”,这条规定使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也具有了更大的权力空间。 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时应该注意: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程序必须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要定性定量;规章制度要体现以人为本,既要合法也要合理,要人性化管理;用词术语应当规范。 公示的形式包括:印制成员工手册请员工签字、在内部醒目的地方公开张贴、在内刊刊登、在内部网公示等。 单位如果没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制定的制度,对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 11.关键词: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新法”首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这是社会最关注的条款。当然,对于劳动者来说,有了职业预期,是利好消息,但并非就是“救命稻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铁饭碗”。 12.关键词: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要签订2年固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公司与所招用的劳务人员必须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不得少于两年。 解读:“新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定非常严格,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如果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就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用人单位一样了。并且,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13.关键词:加班时间 加班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否则就视为加班,企业应该支付加班工资。职工加班一般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超过这一规定,即使以加班费的形式给予补偿也是不合理的。 14.关键词:终止劳动合同 没缴社保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调整为“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同时,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 此外,《劳动合同法》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规定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15.关键词:违约金额 索赔违约金不能“漫天要价”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的应支付违约金,但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 解读:“新法”最明显的变化是违约金的总额受到限制,比如单位为某员工提供的培训费是50万元,以前可以约定500万,但今后就只能设50万违约金。而且,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这两年内单位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不补偿可不保密”。 16.关键词: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满单位也须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读:凡是因劳动者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不封顶。 17.关键词:裁员 裁员20人以上需向工会说明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解读:《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另外,《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7,重庆市万州区工伤职工被开除享有什么补助

1、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金。2、伤者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被开除不享受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助金。(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伤者的工伤鉴定等级,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第五,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第六,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者,是没有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单位经济性裁员;不满六个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严重失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合同到期辞退员工;(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二:(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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