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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改错发文字号重庆市政府14第07号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30 04:30:55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改错发文字号重庆市政府14第07号

渝府办发(2014)07号
应为重政[2003]16号或重政发[2003]16号

改错发文字号重庆市政府14第07号

2,重庆市政府50号文

索 引 号: 009275780/2017-00476 信息分类名称: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其他公文/全社会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17-04-27 发布日期: 2017-05-05 名  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渝府办发 〔2017〕 50号 主 题 词: 地灾 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4201340
〔2008〕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更多请见; http://www.cq.gov.cn/gw/faguiquery/main.aspx

重庆市政府50号文

3,重庆农村医保

  历史以来,农民如果是完全自愿的进入城市户口,那是个好事情。但是,重庆市现在的这个做法根本就是对“中央”和“农民”的双重欺骗。即:以“自愿”欺骗中央,以“有偿”欺骗农民,但实际上,这就是一个骗局:  原因如下:  一、现在大规模的强制在渝农村学生转户口,已经戳破了其大肆宣称的“自愿”原则。  二、所谓“保留土地三年”更是对农民彻头彻尾的欺骗。  因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与农民的户籍是一个捆绑在一起的关系。一旦农民的户籍迁到城市,他就完全失去了对村集体土地的任何权益。  至于重庆市政府宣称的“可以保留土地三年”的规定,是违背土地管理法的,因此是非法和无效的。这并非重庆市政府不懂法,而是他们给农民们故意留下的陷阱,因为三年之后可以再宣布这个规定违法,到那时,那些手里“保留”着土地并进入了城市户籍的“农民”们必须无偿放弃土地。  三、动机:重庆市政府这种行为的动机来源于城市规划从现有的1000平方公里左右大规模扩张到3000平方公里之后,未来涉及的农村拆迁面积达2000平方公里之巨,而且绝大多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池,这样,需要的农村征地费用将是一个巨大的天文数字:按照即使现有价格计算,这笔征地费用也将达1万亿元之巨,而通过这种欺骗农民进城的方式,他们自己也说了,最多不过3000亿就可以搞定。——这就是重庆市政府这种不可理喻行为的根本原因所在。  四、强制迁出户口的行为将会涉及的范围:全重庆,而不仅仅是那些已经进入城市规划的2000平方公里的农村。因为其他地区退出的土地可以通过“地票”的方式作为指标“流转”到重庆市政府需要的任何地方,到时候农民就只有哭的份了。  广大农民朋友们,只有团结起来坚决抵制这种欺骗行为,你们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真正的保障。  我们要团结 团结 团结 再团结 不转 不转 坚决不转.....................

重庆农村医保

4,重庆站的改造升级

菜园坝扼渝中区的咽喉部位,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让这里成为了客流、商贸集中地。上世纪90年代,重庆站周边逐渐形成了水果、摩配、木材、皮革、图书、塑料等七家大型专业市场。交通混乱、鱼龙混杂、环境较差等问题,也成为了硬伤,而其较为破旧的设施等,也与城市发展显得有些脱节。2009年,重庆市政府获悉成渝高铁的始发站设在菜园坝后,决定以此为契机对菜园坝地区进行整体改造,并将其作为主城区重点功能性建筑群,交给市发改委牵头落实。2010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重庆市政府与原铁道部签订部市合作协议,合作改造菜园坝地区。2010年3月底,重庆市渝中区政府、重庆市规划局向全球征集重庆市高铁站场地区(菜园坝地区)概念性改造方案。此次方案征集菜园坝地区五方面的设计内容:城际高铁站场改造、站场上盖物业建设、地区交通更新、地区城市整体更新、周边环境整治协调及地下空间的利用与挖掘(包括滨水地区的利用和景观协调),以期改变菜园坝地区交通混乱状况,并整合土地资源。 2010年7月,由于亲水岸线的设计和站场综合利用较好,由德国HPP公司领衔的概念性设计方案获得评审通过,并由该公司进一步落实具体方案。依据该方案,改造后的重庆站站场主体是一栋上部镂空、类似铜钱的圆形建筑。一条大型步行通道,将建筑从地面平层对穿。在圆形建筑内部中间区域,通过电梯,直通到地下的火车站台。改造后的菜园坝地区,产业档次同步升级,变身为重庆旅游集散中心和高端商务总部基地。车站建成后,进入重庆站的列车在龙家湾隧道附近通过下穿隧道进入地下站台。同时,圆形主体建筑面向长江一侧出口将修建两座过街天桥,乘客出站后可直接步入大型亲水广场公园。站外将修建一条大道,通过电动扶梯和步道,旅客将很快进入两路口的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在火车站场区域内,还规划了大型的出租车站台和公交站台,与火车站形成无缝衔接。 2010年9月,成都铁路局重庆火车站负责人在重庆市市政委召开的窗口地区环境整治协调会上表示,重庆站将于2011年春运结束后开始实施封闭改造。 但此后,重庆站改造工作几度推迟。2012年12月,重庆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透露,重庆站原来的“铜钱”状改造方案虽然通过了评审,但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困难,因此将重新征集改造方案。目前,重庆市发改委正在制定新的改造方案。

5,重庆路桥费问题

你好,主城区路桥通行费为我市设立的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为《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缴费对象为通行主城区路桥的车辆所有者,其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路桥的租赁费、路桥的维护管理费用和贷款的还本付息费用及路桥通行费征收成本。 2002年,市政府决定取消主城主要路桥收费站点,实行主城路桥通行年票制,不仅极大地提高了主城车辆通行速度和效率,而且为主城路桥建设和维护提供了资金来源,也加快了主城路桥内环外移,主城带动幅射周边区县经济发展的作用日渐显现。随着我市城市不断扩张,主城路桥也不断外移,租赁射线道路逐渐增加,从通车里程上看,收费标准是在下降。路桥收费已无法满足维护、租赁、回购路桥的贷款还本付息等支出需求。截止目前,市城投公司路桥收费收入归还的路桥改革项目贷款余额仍达100亿左右。经测算,在不新增路桥租赁、回购项目,且不下调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前提下,2017年可基本实现年度收支平衡,以前年度累计的资金缺口要到2024年才能全部消化。 鉴于主城交通的重要道路、桥隧建设任务仍十分繁重(如红岩村大桥、白居寺大桥、嘉陵江水土大桥等以及几条重要的主城环线快速路),建设资金需求很大;主城年票路桥外移和租赁射线增加也必将增加维护和租赁费用的实际情况,如果降低收费标准,将出现更大的资金缺口,不利于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加强路桥收费管理,创新路桥收费征管模式,推进市城投公司主城路桥和租赁射线通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研究主城路桥建设的投融资管理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推进政府资本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PPP”模式,拓宽主城城市建设资金来源,加快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转至重庆政府邮箱
【消息基本可靠如有疑问请咨询官方】这几天来我收到的消息基本上是一致的,情况如下:1、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取消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2、绕城高速公路及以内的渝邻、渝涪、渝湘、渝黔、成渝、渝遂6条射线高速,按高速公路收费规定、标准及方式,按次收取通行费。内环快速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市政道路、桥梁,继续免费通行。3、为频繁通行于绕城高速及以内6条射线高速的车主,设置“套餐通行费”,标准按目前主城路桥通行费年费标准执行,每年一次性购买后,车辆在其购买有效期内,免费通行绕城高速及6条射线高速。车主可拨打96096、12122服务热线咨询,在“次费”和“套餐通行费”中自主选择。4、2018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主城区机动车车主,应按规定缴纳2017年及以前年度的主城区路桥年费。 已提前预缴2018年路桥通行费的机动车车主,可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前往重庆市路桥收费管理处集中办理退费。咨询退费可拨打该处24小时电话023—966598。

6,渝201536号文件什么时候开始全市执行

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行业惯例来看,开发商的空置房都交纳物业管理费。至于交纳管理费的多少,按照《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您好!渝201536号文件于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市执行。全文如下: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都市区范围内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都市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九条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第十条 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第十一条 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前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项目在都市区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项目在都市区以外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非住宅和前期物业服务终止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安全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协助安全防范;(三)共有绿地、花木和景观的养护与管理;(四)物业共用部位及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按月收取,经与业主合同约定预收的,从其约定;停车场物业服务费用以车位为计价单位,其他物业服务费用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清偿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管理措施,收取金额、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由双方约定。物业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约定。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缴纳水、电、气费。总分表之间的差额据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缴费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谢谢阅读!

7,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使 用第二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为准。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二)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四)房屋未全部出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房改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先从房改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第二十二条 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制订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二)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计划;(三)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计划;(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并经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也可以提出使用方案,并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前款规定公示和征得同意。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协商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如果有超过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维修)合同;(三)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清册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四)公示内容、公示情况说明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证明材料;(五)专户管理银行及账户名称;(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提出责令改正意见。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房改房单位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只能划转到工程施工(维修)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电汇、信汇或者转账支票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但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需紧急维修的情形时,且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支取现金。第二十七条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验收,并将下列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5日以上,并存档:(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二)维修费用清单、票据;(三)维修费用分担明细表;(四)其他相关资料。维修、更新、改造费用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者超出金额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一)屋顶、墙体渗漏(已约定的除外);(二)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三)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闸阀严重漏水;(四)落水管严重堵塞,水盘等设备漏水;(五)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六)楼体外立面涂饰层有脱落危险的;(七)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八)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九)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运行;(十)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划转资金,申请拨付资金的机构应当立即进行抢修。第三十条 业主自行管理的,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划转资金。第三十一条 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第三十二条 抢修完成后,相关费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文章TAG:重庆市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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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症状不太严重的时候,可以自己调理,配合清热止痛的小方子使用,就是局部活血之后,可以止痛,消炎,止痛;如果症状特别严重,要及时去医院,喉咙疼痛有急性病因,如咽炎,也有慢性疾病,如咽炎 ......

    南岸区 日期:2023-05-06

  • 水晶菜,水晶菜怎么做最好吃

    水晶菜怎么做最好吃水晶菜,又叫京水菜,是日本最新育成的一种外型新颖、含矿质营养丰富的蔬菜新品种。水晶菜,色彩翠绿,品质柔嫩,还有一种清香的味道,凉拌、炒食、做汤都可以。目前,我国种 ......

    南岸区 日期:2023-05-06

  • 平衡的英文,保持平衡的英语

    保持平衡的英语keepbalance跪求采纳啊啊!2,平衡的翻译成英语平衡、balancedbalanced3,阴阳平衡用英语怎么说abalanceofyinandyanglied ......

    南岸区 日期:2023-05-06

  • 桃花怎么画,先画枝干再画花朵有色桃花完成

    如图:03在小树枝旁边画一个大花瓣,画成圆形的五角星,然后用铅笔在该部分轻轻画上线条,这样桃花就完成了,在树枝上画两根花骨头,交叉点是尖的,表示桃花的花瓣,6.最后用粉色马克笔涂桃 ......

    南岸区 日期:202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