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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筹本市境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直属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普通高中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第五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六条学校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规定,有序录取招收新生。
学校应及时向新生发放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录取通知书》,并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第七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生及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的;
(三)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九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收学生并注册学籍。
未参加本市初中学业水平(毕业)考试或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
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