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校长批准公布。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布。
第三十六条处分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在60日内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和申诉人。
第三十七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可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 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一)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
(二)达到国家课程标准学分要求;
(三)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要求;
(四)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均及格或合格;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发放结业证书。学生修完高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后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每年7月底之前。
第四十条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结业、肄业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毕业证书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历证书审验章。
学校须将学生毕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一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原则上不予补发、换发,但可申请办理学历证明。
需要学历证明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开具学历证明。
学历证明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如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四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册、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国际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是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要求,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