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
因伤病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因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办理学生的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休学期三个月内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六章 退学、注销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的;
(二)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的;
(三)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四)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五)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
(六)出国(境)定居的;
(七)其他不能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退学。
符合退学条件,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第七章 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学校教育评价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突出评价的过程性与发展性,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务求内容全面、客观、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规范,满足学生主动、个性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获得本学年规定学分,即可升级。
学生转学、借读,在原校或借读学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和原学籍注册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
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已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以跳级学习。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跳级应在高一学年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留级。确因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区县教育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级。
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凡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后未获同意而缺勤的,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并帮助改正。
第三十五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协同家长或监护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开除学生学籍。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