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所收取的培训费及时全额存入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具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余额达到规定的最低余额限制标准时,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使用最低余额范围内的资金,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开户银行应当按照审核意见办理用款手续。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根据发展需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在原批准的注册地址外设立分教学点。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分别向原审批机关和拟设分教学点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事前备案。区县(自治县)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区县(自治县)增设分教学点的,应当向拟设分教学点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分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教学管理工作和法律责任由分教学点所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学期、教育培训周期或者课时为单位收取培训费。按学期或者教育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最多不超过60个学时。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与举办者资产相分离,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并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注册登记制度和学员学业成绩档案。
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承担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应建必建,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办学立校、教书育人。将党建工作情况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查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数据库,强化信用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约束作用。引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引导培训学院、学员家长、社会组织等参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和查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投诉的数据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预警。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随机抽取检查、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机制,定期会同同级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开展日常抽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对培训机构上年度办学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指导和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对年度检查评估基本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由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予以撤销登记。年度检查评估结果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定期组织或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水平、质量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合理利用评估结果,给予评估中的优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层次、年度检查、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缴存等方面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质机构提升办学水平,树立办学特色,带动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和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面向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职工开展的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境外教育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40号)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并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达到相应办学条件。
8. 重庆市外专局官网公示
2019年重庆专升本的学校有: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师范大学、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工商大学。
1、重庆医科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创建于1956年,由上海第一医学院(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分迁来渝组建而成,原名重庆医学院,1985年更名为重庆医科大学。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2008年教育部、重庆市《部市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学校为重点建设大学。
2、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师范大学简称“重庆师大”, 位于中国直辖市重庆,入选国家首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和卓越教师培养计划,“马云乡村师范生计划”首批合作院校,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师范大学。
3、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交通大学始建于1951年,是一所交通特色鲜明、以工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是交通运输部与重庆市共建高校,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4、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工商大学位于中国直辖市重庆,由中央和地方共建,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入选“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一所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法学、理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多科性大学。
扩展资料
专升本考试是指大学专科层次学生进入本科层次阶段学习的选拔考试,是中国大陆教育体制大专层次学生升入本科院校的考试制度。
专升本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亦称统招专升本),考试对象仅限于各省、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统招入学)的专科应届毕业生。第二类是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其拥有四种途径:包括自考专升本、成人高考专升本、网络教育专升本、开放大学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