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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离休干部抚恤金40个月发放减去生活补贴交通费护理费是多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8 23:57:2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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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标准是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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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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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部【2013】37号文件规定: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1800元;2、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八路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3、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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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理费的文件应依据组通字[2005]29号文件,各地方具体执行情况不得而知。仅就河北省的情况说明如下:根据2008年最新护理费相关文件内容,自2008年一月起执行新的护理费标准,同时补发差额。最新标准为: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600元/人.月;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500元/人.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4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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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津党老200219号文件具体内容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科工委老… 文章来源: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点击数:6335 更新时间:2007-1-5 津劳局〔2006〕363号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 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02年11月,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津党老【2002】19号)。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关心照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由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由津党老[2002]19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及以后按有关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构成。 二、2004年10月1日以后去世的企业离休干部,已按照10个月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发。 三、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对于特殊困难企业支付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确有困难的,仍按照津党老【200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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