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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弗森家具质量如何,江明康弗尔家具和宽堂家具哪家好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03:31:2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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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明康弗尔家具和宽堂家具哪家好

据网友反映,江明康弗尔家具还不错。天津市弗森家具有限公司(原天津江明康弗尔家具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产品研发、制造与销售于一体的有着二十年历史的现代化实木家具生产企业。公司坐落于历史悠久的天津市;天津是我国沿海开放的国际口岸城市,也是我国北方的经济商贸中心。公司是天津地区一家大型实木家具生产企业,占地面积40亩,建筑面积3万多平方米,下设两个分厂,固定资产达6000多万元。公司以名贵木材为原料,专业从事实木类餐厅、客厅、卧房、书房等系列家具的生产与销售产品远销韩国、日本、美国和澳大利亚。公司目前在28个省市共有100多家专卖店,销售网络分布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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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弗森家具有限公司怎么样

天津市弗森家具有限公司是2003-06-03在天津市西青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西青经济开发区张家窝工业园。天津市弗森家具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111749130739M,企业法人王林宗,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天津市弗森家具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制造、销售:家具、木制品、办公用品、办公耗材;货物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按规定执行)。在天津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5253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9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天津市弗森家具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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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捷威动力工业有限公司电池质量怎么样

还可以,挺不错的。发展历程1746年,荷兰莱顿大学的马森布罗克在发明了收集电荷的“莱顿瓶”。因为他看到好不容易收集的电却很容易地在空气中逐渐消失,他想寻找一种保存电的方法。有一天,他用一支枪管悬在空中,用起电机与枪管连着,另用一根铜线从枪管中引出,浸入一个盛有水的玻璃瓶中,他让一个助手一只手握着玻璃瓶,马森布罗克在一旁使劲摇动起电机。这时他的助手不小心将中另一只手与枪管碰上,他猛然感到一次强烈的电击,喊了起来。马森布罗克于是与助手互换了一下,让助手摇起电机,他自己一手拿水瓶子,另一只手去碰枪管。1780年,意大利解剖学家伽伐尼(Luigi Galvani)在做青蛙解剖时,两手分别拿着不同的金属器械,无意中同时碰在青蛙的大腿上,青蛙腿部的肌肉立刻抽搐了一下,仿佛受到电流的刺激,而如果只用一种金属器械去触动青蛙,就无此种反应。伽伐尼认为,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动物躯体内部产生的一种电,他称之为“生物电”。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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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和质量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适用本条例规定。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置的执法机构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的需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符合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或者安全认证强制性管理规定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明示的质量状况。第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改正后,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  (一)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  (二)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者成分、含量等而未用中文标明的,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而未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没有中文警示说明的;  (六)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不符合相应要求,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未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的;  (七)使用性能存在瑕疵的产品,未在产品或者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一)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生产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五)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  (六)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七)以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采用标准标志、免检标志、质量标识、标准编号的。第八条 售出的产品发现有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或者合同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包修、包换、包退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其中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损失。第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标准,提供详细的安装、维护、使用说明及相应服务。第十条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不得超出标准或者规定;  (二)杂质含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国家和本市对其他农产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认证咨询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其出具的报告、证明、证书等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其他服务,应当真实、客观、公正、科学,并接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检验产品质量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可以依据企业标准、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以及以产品包装、说明、广告、实物样品标明的指标。出口产品可以直接使用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

5,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含生产者、经销者,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产品的质量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建设工程(产品)和重要农产品。  建设工程(产品)质量监督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 市和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五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监督职责。  用户、消费者、新闻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  (三)地方标准;  (四)企业标准;  (五)合同、产品说明中的技术条件。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八条 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和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 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门人员担任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指定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执法证件后,方能上岗。第十一条 用户和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投诉、举报。  各受理用户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对投诉者予以答复,确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受理用户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可以对产品质量问题跟踪调查,公布情况属实的投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反映投诉情况。第三章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不得生产或者经销:  (一)失效、变质的;  (二)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三)与所标明的指标不符的;  (四)按规定应当有生产许可证而没有、冒用优质或者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  (五)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旧充新的;  (六)应当有质量检验合格证而没有的;  (七)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出厂日期和有效期限的;  (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必须改正后,方可经销:  (一)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产品未标明厂址)的;  (二)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三)按有关规定应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者成份、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四)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使用说明的;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理产品而未在产品或者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六)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售出的不符合有关质量标准或者合同规定标准的产品,凡在保证期限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户和消费者承担产品包修、包换、包退、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第十五条 生产、经销重要农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动植物检疫标准;  (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  (三)杂质含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四)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六条 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行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职责,并可以出具监督检验数据。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时,应当保证检验的科学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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