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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容卫生行业协会,谁知道天津各协会的联系方式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17:09:48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谁知道天津各协会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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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天津各协会的联系方式

2,风力超过5级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出自什么规范

《规范》主要起草人之一、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秘书长张范介绍,《规范》要求施工单位针对要清洗的建筑物的特点首先进行勘察,掌握建筑物的结构和污染性质,对现状有了解后制定清洗方案。今立达高空作业电动吊篮《规范》的另一个特色是突出了环保要求,其中包括不得使用 pH<4 或 pH>10 及含有氢氟酸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清洗保养材料。因为超过标准、非环保的材料对建筑物有腐蚀,腐蚀后的东西扩散到大气中对人身体会有影响。最后是把作业的安全性放在首位,包括要求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和防护手套,穿防滑工作鞋、防护服,系好安全带,经安全员按规章逐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高空清洗保养作业。

风力超过5级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出自什么规范

3,天津市油污污染墙面如何处罚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公共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责其停止违章行为、消除违章物品,并可按每处(张、件)处以十元罚款。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容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郊区、县的建制镇。第三条 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市容卫生环境秩序的主管机关。对违反市容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除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外,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按本规定处罚。第四条 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杂物的,给予批评教育、责其擦净痰迹或清除废弃物,并可处五元罚款。第五条 对随地便溺,乱泼污水,乱倒垃圾、渣土、污物的,责其清除,并可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罚款。污染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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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容委下属单位有哪些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下属单位】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天津市市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天津市环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宣教中心)《城建监察》杂志编辑部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天津市南翠屏公园管理所天津市整修办天津市市容环境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天津市市容环卫机械设备服务中心天津市市容环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园林规划设计院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服务中心天津市园林花卉管理中心天津市花苗服务中心天津市园林学校 天津市水上公园(动物园)天津市水上会宾园服务中心天津市园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电力公司路灯管理处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和平区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爱卫办)和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河北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爱卫办)河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河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河东区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爱卫办)河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河东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河西区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爱卫办)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河西区园林管理局南开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爱卫办)南开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开区园林管理局 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容委、爱卫办)红桥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红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东丽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爱卫办)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东丽区园林管理所 西青区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西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西青区建委(园林)津南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爱卫办)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津南区园林管理所北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爱卫办)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北辰区环卫管理所北辰区园林管理所武清区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武清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武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宝坻区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宝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宝坻区园林管理局蓟县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蓟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静海县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静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静海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宁河县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爱卫办)宁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宁河县园林局

5,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业协会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第三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同一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按照自主办会、自愿入会的原则组建行业协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等职能,加强与社会、政府的沟通和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逐步转移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第五条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政策制订,依法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赋予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市和区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行业协会提供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实现行业协会管理信息共享,及时交换下列信息:  (一)行业协会的发起、筹备、成立、变更和注销;  (二)行业协会的章程及其修改;  (三)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及变更;  (四)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五)年度检查和执法检查情况;  (六)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信息共享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应当先向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出发起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发起人凭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发起筹备期间的法律责任,由发起人共同承担。第八条 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6名以上已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  (二)发起人已达到或者承诺在6个月内达到拟吸收入会会员占全市同行业经济组织总数20%以上,或者营业额占同行业营业总额50%以上;  (三)有发起人共同推举产生的拟任负责人;  (四)章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起人未按照承诺达到发起条件的,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撤回其批准文件。第九条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收到发起人提交的发起申请和全部证明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设立,也可以按照职业、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职业和产品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名称应当表明其行业属性,并冠以“天津市”字样。  除行业协会外,其他社会团体不得使用带有行业协会特征的名称。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入会具体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行业协会会员应当以同行业经济组织为主,也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但吸收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行业协会可以吸收外地经济组织或者专家学者入会,具体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平等。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有权自主决定协会的民主表决机制,会员表决权的具体分配标准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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